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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專項行動核心要點解析 | 為何節后執行法官電話驟增?
2026年5月13日
開篇按語:5月1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通告》,宣布自即日起開展為期一年的拒執犯罪專項打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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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律師同行和當事人都反饋,五一假期后執行法官的溝通頻率明顯提升,大量執行案件正在加速推進,這正是本次專項行動啟動的直接信號。本文將從律師視角,對本次通告的核心變化、實務影響及應對建議進行全面解讀。
一、本次專項行動的核心背景與信號意義
本次公檢法聯合行動并非孤立政策,而是全國法院系統"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部署在上海的落地實施。其核心背景可以概括為三個層面:
司法權威強化:針對近年司法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惡意逃廢債"、"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等突出問題,通過刑事打擊手段強化執行威懾力,破解"執行最后一公里"難題。
營商環境優化:保障勝訴當事人權益,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債權實現,降低市場交易的制度性成本,營造"守信受益、失信受罰"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社會誠信建設:將執行懲戒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度銜接,推動形成"自動履行為主、強制執行為輔"的執行工作新格局。
對于近期執行法官電話增多的現象,本質是上海法院系統正在對存量執行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對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未履行的案件進行集中攻堅,符合通告中"敦促主動履行"的工作要求。
二、本次通告的10個核心實務要點解讀
本次通告在現有拒執罪相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結合上海司法實踐進一步細化了入罪標準、寬嚴政策和協同機制,以下要點值得重點關注:
1. 17種拒執情形明確入罪,覆蓋全場景規避行為
通告第三點列舉了17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拒執情形,不僅涵蓋了傳統的隱藏、轉移財產行為,更將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新型規避執行行為納入打擊范圍:
新增"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等間接轉移財產情形
明確"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行為的入罪標準
將"拒不履行人身權益類判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等不作為義務納入拒執規制
首次明確"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轉移財產,裁判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同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以往很多當事人認為"訴訟階段轉移財產不算拒執",本次規定徹底打破了這一認知誤區。只要是為了逃避未來可能的執行而轉移財產,最終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2. 公檢法協同辦案機制建立,拒執入罪效率大幅提升
本次通告由公檢法三家聯合發布,意味著以往拒執罪辦理中"法院移送難、公安立案難"的痛點將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家單位已建立拒執案件快速移送、快速立案、快速辦理的綠色通道
法院執行部門發現拒執線索后將直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無需申請執行人自行提起刑事自訴
檢察機關對拒執案件將優先審查起訴,符合條件的依法快捕快訴
3. 寬嚴相濟政策明確,主動履行可獲不起訴
通告在保持打擊力度的同時,也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的理念:
從寬情形:通告發布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并積極履行,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不起訴。
從嚴情形:通告發布后仍拒不執行、情節惡劣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容錯空間:對誠信困境中的企業或個人,法院將依法給予履行寬限、分批履行等合理空間,努力促成執行和解。
4. 責任主體范圍擴大,協助義務人、教唆者同樣追責
本次通告明確拒執責任主體不僅包括被執行人,還覆蓋了全鏈條相關人員:
協助執行義務人(如銀行、不動產登記中心、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等)拒不協助執行的,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擔保人、負有到期債務清償義務的第三人納入拒執責任主體范圍
教唆、幫助債務人逃避、妨害、抗拒執行的人員,將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同樣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不同主體的實務建議
(一)給申請執行人的建議
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及時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尤其是本次通告新增的17種拒執情形相關的證據材料,如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交易記錄、惡意放棄債權的協議等。
關注被執行人動態: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轉移財產等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法官反饋,符合拒執情形的可以申請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合理把握和解尺度:本次專項行動對被執行人形成了強大威懾,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合理范圍內適當調整履行方案,提高債權實現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積極舉報拒執線索:通告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拒執犯罪線索,司法機關將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二)給被執行人的建議
風險提示:近期我們已經接到多起被執行人咨詢,均是收到法院敦促履行通知后,誤以為只是常規催告,未予重視,最終被移送公安立案的案例。本次專項行動的執行力度遠超以往,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立即梳理未履行執行案件:凡是在上海法院有未結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應立即主動聯系承辦法官,如實申報財產,制定可行的履行方案。
把握寬限期政策紅利:在通告發布后30天內主動履行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的,不僅可以避免被納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更可以在出現涉嫌拒執情形時獲得從輕、減輕甚至不起訴的處理。
確無履行能力的主動說明情況:如果確實因經營困難、暫無履行能力的,應主動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財務報表等材料,積極配合法院執行調查,避免被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避免觸碰拒執紅線:切勿實施轉移財產、虛假訴訟、暴力抗拒執行等行為,否則不僅民事責任不能免除,還將面臨刑事處罰,得不償失。
(三)給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建議
建立訴訟風險預判機制:對于已經進入或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提前評估履行能力,避免在訴訟階段隨意處置資產,觸發拒執風險。
規范企業財產管理:避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混同,避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資產,防止股東個人因公司拒執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的企業: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款項、轉移財產,否則可能面臨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代律師常見問題答疑
Q1:我確實沒有錢還,會不會構成拒執罪?
A:拒執罪的前提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如果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也沒有實施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但應當主動向法院說明情況,配合法院的財產調查工作。沒錢,是最大的問題,建立在沒有錢上的所有問題,確實都無法回答。
Q2:我和申請執行人正在協商,能不能先等協商結果再履行?
A:建議在協商的同時主動向法院報備協商進展,部分履行或提供相應擔保,避免因未及時申報財產、未履行生效判決而被采取懲戒措施。
Q3:之前已經被納入失信名單了,現在履行還有用嗎?
A:有用。本次通告明確,主動履行的可以從輕處理,履行完畢后可以申請法院移除失信名單、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即使已經涉嫌拒執犯罪,主動履行也可以獲得從寬處理。
結語
本次上海公檢法聯合開展的拒執犯罪專項打擊行動,標志著上海執行工作進入了"刑事威懾常態化"的新階段。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都應當充分認識本次行動的重要意義,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遇到執行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優解決方案,避免因小失大,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我們也相信,通過本次專項行動,"執行難"問題將得到進一步破解,上海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將得到進一步提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也將邁上新的臺階。
趁著這一波,再聯系一下以前未執行到位的案件,能否有新的轉機,所以對于代律師而言,盡管委托的時候,只是帶了一個執行(申請執行),但是代律師還是希望當事人能夠執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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