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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記得那個湖南9歲女孩嗎?
她在學校被墜落的窗戶砸中頭骨,在醫院躺了幾個月。這個家庭為了救她,花光了所有積蓄。
可互聯網上演的事情,比這更殘酷。
就在女孩躺在ICU的那段時間,有人開始在網上造謠,說孩子父母“利用女兒詐捐”“開跑車住豪宅”“拿孩子的命換錢”。這些謠言像病毒一樣在短視頻平臺擴散,評論區里充斥著“人血饅頭”“這種父母不得好死”之類的惡毒言論。
那個母親說,她每天一邊在ICU門口等消息,一邊在手機上看到成千上萬的人罵她。
最后她決定——報警。
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侮辱誹謗類案件,正常情況下屬于“自訴案件”,也就是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訴,自己去取證,自己去折騰。這也是為什么那么多網暴事件最后不了了之——普通人哪有精力和能力跟整個網絡對抗?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當網暴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可以主動立案偵查,轉為公訴案件。
湖南這起案件,警方直接立案了。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在公安機關的判斷里,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個人恩怨”,而是一種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社會公害。那個女孩至今還在康復治療中,而她的母親被網暴后出現了嚴重的心理問題,家庭的二次傷害已經不可逆。
一旦轉入公訴程序,性質就變了。不再是受害人自己去跟網暴者打官司,而是國家機器介入——公安機關取證,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那些躲在手機后面的鍵盤俠,突然發現他們面對的不再是一個心力交瘁的母親,而是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
我采訪過處理這類案件的警官,他跟我講了一個細節:很多人被抓的時候,第一反應不是認錯,而是反問——“我就評論了幾句,犯法了嗎?”
是的,犯法了。
《刑法》第246條說得明明白白: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什么叫情節嚴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就夠上了。
而那個女孩母親遭遇的,是幾百萬次的傳播。
那位母親后來在接受采訪時說了一句話:“我不是要誰坐牢,我只想讓這些人知道,屏幕后面也是活生生的人。”
警方立案的那一刻,其實是在告訴所有人:互聯網從來不是法外之地。你可以發表觀點,但你不能用觀點去殺人。
你應該問問自己:你上次在網上評論一件事的時候,確認過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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