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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04年想買一套商品房,但因為一些個人原因,不方便把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他就找了好朋友周先生商量,想借用周先生的名義買房,周先生很爽快地答應了。
兩人當天就簽了一份書面協議書,寫得很清楚:陳先生是一號房屋的實際產權人,周先生只是名義上的產權人,購房款、物業費、水電費、取暖費等所有費用都由陳先生出,以后需要辦房產證或者過戶時,周先生要無條件配合。
第二天,周先生就和甲房地產公司簽了購房合同,房子當天就交付了,陳先生當天就搬進去住了,一直住到現在。這么多年來,所有的費用都是陳先生交的,周先生從來沒管過。
后來房子可以辦房產證了,陳先生找周先生和開發商要求過戶,周先生沒問題,很配合,但甲房地產公司卻說房子是賣給周先生的,他們和陳先生沒有合同關系,不同意直接給陳先生辦過戶。陳先生沒辦法,只能把周先生和開發商一起告到法院。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陳先生提供的書面協議書,還有陳先生、周先生當庭的陳述,可以確認兩人之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這份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陳先生已經實際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而且從交房開始就一直實際居住使用房屋。現在一號房屋已經具備了辦理產權登記和過戶的條件,周先生也同意配合,開發商作為初始登記的權利人,也應該履行協助義務。所以法院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周先生和開發商共同配合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子能順利勝訴,關鍵就是那份書面協議:
第一,借名買房協議簽得非常規范。雙方不僅明確約定了實際產權人和名義產權人,還把出資、使用、過戶等各個方面都寫清楚了,這是最有力的證據。很多朋友之間借名買房就是因為不好意思簽協議,最后反目成仇。
第二,實際居住和出資的證據充分。陳先生保存了這么多年的各種繳費單據,證明自己一直實際占有使用房屋,這進一步印證了借名買房的事實。
第三,開發商的抗辯不成立。雖然開發商是和周先生簽的合同,但在借名買房關系已經確認,且房屋具備過戶條件的情況下,開發商作為初始登記人,有義務協助辦理過戶。
這個案子再次證明:不管關系多好,借名買房一定要簽書面協議,把所有事情都寫在明面上,這才是對雙方都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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