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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13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兩人簽了一份非常詳細的借名買房協議,其中約定:如果周先生反悔,不配合過戶,或者擅自處分房屋,要向陳先生支付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
陳先生付了全款,房子一直由他居住。2019年,陳先生符合購房條件了,找周先生要求過戶,周先生卻要求陳先生給他50萬”好處費”,否則就不配合過戶,還說要把房子賣掉。陳先生沒辦法,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周先生配合過戶,并且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和周先生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都應該按照協議履行。現在陳先生已經符合購房條件,周先生應該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關于違約金,協議約定的是房屋總價款的30%,也就是150萬。周先生認為違約金太高,要求法院調低。法院考慮到周先生確實有違約行為,但陳先生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這么大的實際損失,最終將違約金調整為5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配合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并且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子能勝訴,并且拿到違約金,關鍵在于協議簽得好:
第一,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這是我們主張違約金的依據。很多借名買房協議都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出名人違約了也沒有任何成本,這就導致他們很容易反悔。
第二,我們雖然約定的違約金比較高,但法院還是支持了一部分,這對出名人也是一個教訓,讓他知道違約是有成本的。
第三,這個案子也給大家一個啟示:簽借名買房協議時,一定要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而且違約金要約定得高一些,這樣才能對出名人有約束力。
當然,違約金也不是約定得越高越好,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法院還是會調低的。但約定高一點,至少可以給對方一個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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