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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08年的時候,聽說周先生家的村子要拆遷,能拿到回遷房指標。陳先生想買一套,但他不是這個村的村民,沒有指標,就和周先生商量,用周先生的指標買一號回遷房,給周先生5萬元的指標轉讓費。
兩人簽了協議,約定陳先生用周先生的指標購買回遷房,所有購房款都由陳先生支付,房子下來后歸陳先生所有,能辦房產證時周先生配合過戶。
陳先生付了5萬元轉讓費,又付了全部購房款。2012年房子下來了,陳先生就住進去了。但因為是回遷房,一直辦不了房產證。直到2020年,終于可以辦房產證了,陳先生找周先生要求過戶,周先生卻反悔了,說當年的協議無效,房子是他的。陳先生起訴到法院。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回遷房的指標是具有人身性質的,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陳先生不是本村村民,沒有資格購買回遷房。但雙方簽訂的協議,本質上是周先生將自己的回遷房指標轉讓給陳先生,這種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房子已經可以辦理房產證,并且可以上市交易了,協議不存在履行障礙。陳先生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且實際居住了多年,周先生應該按照協議約定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最終法院判決周先生配合陳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子能勝訴,關鍵在于我們準確把握了回遷房指標轉讓的性質:
第一,我們區分了”指標轉讓”和”房屋買賣”。很多人認為回遷房指標不能轉讓,但實際上,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這種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第二,我們強調了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多年。陳先生已經住了8年,周先生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現在房價漲了就反悔,這是不誠信的行為。
第三,我們指出現在房子已經可以上市交易,不存在履行障礙。如果房子還不能上市交易,法院可能不會判決過戶,但現在條件已經具備了。
購買回遷房確實有很多風險,比如辦房產證的時間不確定,出名人容易反悔等等。如果確實要買,一定要簽詳細的協議,約定清楚違約責任,并且要實際入住,保留好所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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