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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2015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兩人簽了借名買房協議,陳先生付了全款,因為是投資用的,房子就一直空著,陳先生也沒著急住。
2019年,周先生因為做生意缺錢,就偷偷把一號房屋賣給了不知情的吳先生,收了吳先生500萬房款,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陳先生知道后非常生氣,把周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
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先生作為名義產權人,擅自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已經違反了借名買房協議的約定,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吳先生是善意第三人,他不知道周先生和陳先生之間的借名買房協議,他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吳先生已經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陳先生不能要求吳先生返還房屋,只能要求周先生賠償損失。法院按照房屋現在的市場價值,判決周先生賠償陳先生550萬元。
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子雖然沒能追回房屋,但我們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全額賠償:
第一,我們及時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周先生賣房子得到的房款,防止他把錢轉移走。
第二,我們申請了房屋價值評估,按照現在的市場價值要求賠償,而不是只要求退還當年的購房款。
第三,我們還主張了利息和其他損失,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
這個案子是借名買房另一個巨大的風險:出名人擅自賣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你就拿不回房子了,只能找出名人要錢。所以借名買房的房子,一定要自己實際控制,要么自己住,要么自己出租,不要讓出名人有機會接觸到房子。房產證也一定要自己保管,不要放在出名人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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