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扎賚特旗居民唐忠臣斥資68萬元,在扎魯特旗購買楊樹林地,卻在采伐過程中遭遇第三方阻攔,陷入"錢林兩空"困境。其質疑賣方涉嫌合同詐騙,并對當地公安機關僅追究一人刑事責任、對另一名關鍵涉案人員不予處理的做法提出強烈質疑。
2025年8月29日,唐忠臣與赤峰籍男子黃某民簽訂《楊樹林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民將其擁有的楊樹林地出售給唐忠臣,黃某民承諾"對該楊木林擁有合法處分權,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交付或存在權利瑕疵,需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收款項"。合同簽署后,唐忠臣依約向黃某民支付定金8萬元。隨后,根據黃某民指示,唐忠臣將剩余60萬元款項支付給扎魯特旗的韓某林。至此,林地買賣款68萬元全部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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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臣轉給韓某林的購買林木款憑證
手續完備后,唐忠臣開始組織采伐作業,先后拉走13車木材(價值約22萬元)。此時,韓某林突然出面阻止繼續采伐,聲稱其與黃某民之間也存在林地買賣合同,不允許唐忠臣繼續作業。對此,唐忠臣認為,韓某林的行為存在明顯疑點: 收款時知情不告:韓某林已收取60萬元購林款,明知該林地已出售給唐某臣,卻未提前告知其與黃某民之間的合同關系。 事后阻攔采伐:在收款且唐忠臣已開始采伐后,才出面主張權利并阻攔作業。涉嫌串通詐騙:黃某民與韓某林的行為高度配合,存在"一女兩嫁"式合同詐騙的重大嫌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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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出具黃某民涉嫌合同詐騙調取證據通知書
此案涉嫌詐騙的特征:詐騙構成要件,本案對應事實系主觀故意。黃某民隱瞞權利瑕疵,韓某林收款后阻攔采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黃某民承諾"合法處分權、無權利瑕疵";韓某林隱瞞其與黃某民的合同關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唐忠臣基于虛假承諾支付68萬元購林款。非法占有目的。款項收取后林地無法交付,造成唐忠臣財產損失。
唐忠臣認為:黃某民主導詐騙,系主犯;韓某林配合實施,系從犯。 若無韓某林配合,60萬元款項不會匯入其賬戶;韓某林明知交易實情卻故意隱瞞,致使唐忠臣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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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嫌疑人黃某民被抓捕圖片
當事人質疑:公安機關選擇性執法。案發后,唐忠臣多次向扎魯特旗公安局報案并信訪,但案件處理引發其強烈質疑:公安機關僅對黃某民作出刑事處罰,而對收取60萬元款項、直接參與阻攔采伐的韓某林"不聞不問"。辦案拖延:多次上訪后,案件辦理遲遲未有實質性推進。唐忠臣認為,辦案機關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讓韓某林逍遙法外。
目前,唐忠臣面臨"人財兩空"的困境:無法繼續采伐:韓某林阻攔導致作業中斷。無法收回款項:已支付的68萬元未能依約返還(含雙倍定金)。 已采伐木材損失:已拉走的13車木材(價值約22萬元)面臨權屬爭議。唐忠臣希望扎魯特旗公安機關依法全面偵查,對韓某林涉嫌犯罪行為立案調查,并依法追繳涉案款項,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平,還百姓以公道。
"我們是法治國家,法律是最后一道公平合理的底線。"唐忠臣表示,在"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情況下,相關事實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確認。呼吁有關部門高度重視,依法公正處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讓該案盡快有一個公平合理的結果。(法治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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