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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由上海大學、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主辦,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承辦的“技術演進與版權治理新范式研討會”在上海大學舉行。來自司法界、學術界、實務界的50余位專家學者、行業代表及高校學子齊聚一堂,通過理論與實踐的深度碰撞,共同探索適應新興技術領域的版權治理新范式。
主題二“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精細化與創新容錯機制構建”環節由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王勉青主持。
01
賠償計算:視頻侵權賠償方式的誤區與合理路徑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陳紹玲從替代作用視角剖析視頻侵權賠償計算方式,他指出以權利人平臺會員費或廣告費作為計算依據均存在邏輯缺陷,并非合理計算路徑。
以會員費計算賠償數額,是將權利人平臺的會員費進行拆解,量化用戶為觀看涉案作品本身所支付的“最低成本”。但該邏輯忽視了會員費對應平臺整體內容價值而非特定作品,即便在“全集式”搬運的極端情形下可視為“實質性替代”,但市場界定和用戶行為假設仍有爭議。以廣告費計算同樣不合理:若依據被告平臺廣告費,則混淆了平臺合法收入與用戶侵權行為的法律關系;若依據權利人平臺廣告費,在現實商業環境中難以滿足“機會成本”理論對“因果必然性”與“用戶群體完全重疊”的嚴苛假設。
可行的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以“合理的許可費”為基礎,最貼近市場交易的本質,符合“填平損失”原則;二是司法酌定,在損失、獲利、許可費均難確定時,由法官綜合考量作品獨創性、侵權情節、司法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作出裁量。司法實踐中,法院已明確體現出“不能讓侵權人獲利”的價值導向,將侵權方“公司利潤”作為賠償額計算的重要參考,但是存在若公司利潤中包含廣告費,則可能不當擴大平臺責任的潛在問題。如何精準剝離與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利潤,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課題。
02
賠償規則: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中故意要件的界定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院教授劉文杰圍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中的故意要件展開分析,他首先指出,懲罰性賠償是對填平原則的突破,制度功能在于懲罰與威懾,只能作為損害賠償制度的例外存在。結合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功能、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財產損害屬性、立法宗旨以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可以得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要應適用于直接侵權。
關于間接侵權中的故意認定,劉文杰教授梳理出來兩大法系的共識:故意包含意識要素和意志要素。以下三種情形不構成故意:第一,平臺服務商一般性的知道平臺上有大量用戶上傳的侵權材料,卻“放任”這些材料的分享,并不是責任要件意義上的故意;第二,平臺服務商接收到來自權利人的要求針對特定作品采取侵權消除和防范措施的預警函,卻表現出無動于衷“放任”用戶上傳和分享侵權材料,同樣也不構成責任要件意義上的故意;第三,平臺服務商接收到來自權利人的適格通知后,平臺上仍然不斷出現新的用戶上傳侵權材料,同樣不能支持平臺一方故意的認定。
他強調,實踐中需要注意準確把握故意的內涵,既要對故意侵權罰當其過,也要防止將故意泛化,避免將那些明顯是過失的行為混同于故意,導致不當地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03
產業視角:搜索引擎的治理困境與版權保護
悟空瀏覽器搜索算法負責人系統闡述了通用搜索引擎在信息導航中的角色定位、技術干預措施及其現實局限性。她指出,搜索引擎本質上是信息的導航者而非內容生產者,不具備定向傳播目的。盡管平臺嘗試構建了包括正版置頂、資質過濾、關鍵詞屏蔽、鏈接拉黑等在內的多層次安全干預機制,受限于現有技術水平,但在面對海量數據時,無法達成理想狀態下的絕對阻斷。
百度集團法務部總經理李妍潔從產業視角出發,探討了技術創新與版權保護的共生發展。創新是發展的核心動力,版權產業對GDP的貢獻提升印證了互聯網技術發展促進創作的成效。立法與司法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創新雖會帶來新法律問題,但隨著產業演進多能逐步解決。她強調,法律規制需與技術實現能力適配,搜索引擎作為移動端和AI時代的底層技術,網頁規模龐大且在技術上難以實現全面事前過濾,過重的事前過濾義務會遏制產業發展。此外,損害賠償應與實際損害相適應,我國應對平臺間接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保持謹慎,兼顧權利保護、產業創新與全球科技競爭,平衡各方利益。
抖音集團法律顧問溫宇洋從平臺法務視角,聚焦搜索場景分享了實務思考,認為將內容存儲平臺的審查標準生搬硬套到搜索服務,違背了技術中立與過錯責任原則。應拆解瀏覽器各功能模塊的技術邏輯分別定性,不能因其流量樞紐屬性就附加過高注意義務。在損害賠償方面提出四點考量:一是主觀過錯的層級化以及賠償范圍的限定;二是需要在個案中理清侵權量巨大的舉證假象;三是控制能力以及預防成本要相匹配;四是版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的利益平衡。同時,呼吁在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互聯網工具性平臺的底層創新與開放留出必要的生存空間。
本環節的討論達成以下共識: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核心難題在于價值不確定性,精細化并非追求“精準計算”,而是通過綜合考量作品價值、侵權情節、行業慣例等因素,力求合理反映市場價值。同時,技術創新應當受到保護,但不得成為侵權“免死金牌”,司法應在保護權利人與激勵創新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04
圓桌討論:技術創新與版權產業共生發展
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徐聰主持圓桌討論環節,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劉維及研討嘉賓,聚焦技術與版權共生關系下的治理挑戰與差異化應對路徑,重點圍繞平臺注意義務、間接侵權損害賠償,以及平臺與版權方合作模式的創新探索等議題,從各自不同視角展開討論,形成以下共識:
共性挑戰與差異化應對:共性挑戰集中在技術迭代下版權侵權裁判邏輯的適配性問題,“通知-刪除”的避風港規則依然適用且未過時。差異化在于注意義務的“顆粒度”需精細化,過濾攔截僅以紅旗規則為正當化路徑;對新場景(如生成式AI)應分層治理,兼顧技術發展與版權保護。
具體場景的難點與出路:難點是平臺責任界定模糊,部分權利人將內容存儲平臺的審查標準生搬硬套至瀏覽器搜索服務,忽視不同技術場景的邏輯差異。出路方面,產業界提出拆解平臺技術行為,結合具體功能模塊定性責任;司法界建議從“避風港”邁向“合作港”,通過和解推動各方正視彼此優勢,化解利益矛盾,而非單純依賴司法裁決。
注意義務對間接損害賠償的影響:技術迭代未動搖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析框架,應堅持“能力與義務相適應”,平臺注意義務的設定需匹配其技術能力與控制范圍,不能對瀏覽器等工具性平臺強加普遍的事前審查義務。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直接侵權人,對于網絡平臺等間接侵權主體應審慎考慮。
共生合作模式:呼吁平臺與版權方打破雙方博弈對立的思維,通過流量導流、版權利益變現等方式開展合作。司法機關則需在裁判中保持精細與審慎,為平臺創新留出合理空間,通過立法、司法與產業實踐的協同,推動技術創新與版權產業真正實現共生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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