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撿到的手機可以隨意處置嗎?5月7日,封面新聞從成都大邑縣法院獲悉,近日,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名路人撿到手機后沒有尋找失主,還不慎將其摔壞,隨后把手機賣給通訊店,最終依法賠償失主相應的市場價格。
2025年8月某日晚,楊某某外出散步時,不慎將手機遺失在公路旁的草坪中。隨后,王某拾得該手機,他沒有主動尋找失主或交由相關部門保管,還不慎將手機摔壞后擅自出售給某通訊店。事發當晚,楊某某發現手機遺失后立即報警,經民警多方查找成功找回手機,但此時手機已出現嚴重損壞。此后,楊某某多次與王某溝通賠償事宜,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楊某某將王某起訴至大邑縣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某雖對自身財物存在保管疏忽,但王某作為拾得人,依法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及時返還權利人的法定義務。王某在拾得手機后,未履行法定保管義務,反而因自身行為導致手機損毀,并擅自處置他人財產,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楊某某的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結合案件事實,綜合考量案涉手機市場折價率、實際使用年限等多項客觀因素,最終,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楊某某財產損失1,500元。
法官提醒,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時,拾得人應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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