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看到熱門旅游攻略,隨手對其進行搬運轉載,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本期惠州法治時間,我們來關注一起發生在身邊的知識產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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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夏是一名資深的旅游愛好者,每次旅行歸來,她都會把自己的所見所聞、吃住行心得整理成詳盡的圖文攻略。2021年4月,小夏將自己在新疆踩線多次后精心打磨的一份干貨攻略,在某知名網絡平臺上以“新疆喀納斯5-7日環線·地圖”為標題發布了出去。這份帖子不僅標注了每日精確的行車路線和觀景節點,還配上了直觀的手繪路線圖,發布之后很快就收獲了可觀的瀏覽量和大量收藏。也正因為這篇攻略的實用價值,不久之后,一家專業的公司便主動聯系上了小夏,表示有意愿購買這份攻略的知識產權。
雙方達成協議后,小夏將攻略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了這家服務公司。然而,僅僅過去兩個月,這家公司的工作人員就在網絡巡查中,意外地在另一款知名APP上發現了一篇名為《2021最強最實用的自駕游線路圖》的文章。仔細比對之下,這篇熱度不低的文章里,赫然出現了小夏的原創內容,而發布該文章的賬號主體,指向了一家旅游企業。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四川的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發現了被告魏某注冊了一家旅游公司,在旅游公司網站上看到這家旅游公司賬號發布自駕旅游路線的文章。這文章里面就包括了原創作者夏某的旅游路線圖,所以魏某侵害了原創作者夏某,還有四川某服務公司的信息網絡作品的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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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調查發現,發布該文章的并非個人,而是一家旅游公司。因此,獲得了小夏知識產權的某服務公司便將該旅游公司告上了法庭。案件進入到審理階段,該旅游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成為了案件的焦點問題。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他在公司的賬號上面發布旅游路線,他是屬于盈利目的的,有經營性質的發布,所以我們認定他是侵害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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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在這起案件當中,小夏已經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給了某服務公司,而旅游公司在自己賬戶上發表文章,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該作品,侵害了該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我們法院結合被告案涉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和影響后果,并且依據案涉圖形作品創作的難度、合理商業價值、許可使用費標準,以及對被告相關收益的可能貢獻,并考慮到原告維權發生的合理費用,酌情認定魏某(被告)應該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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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用個人賬戶轉載網絡上一些熱門、有趣或者實用的帖子,這樣的行為會不會構成侵權呢?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因為被告是旅游公司,它的發行、傳播是具有盈利目的、經營性質,是有獲利的行為。所以我們認定跟個人娛樂發布的圖片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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