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數字虛擬人發表侮辱性言論,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人應否承擔責任?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虛擬偶像“中之人”被“人肉開盒”繼而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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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女)是某女團虛擬成員“X寶”的“中之人”(真人扮演者),由其完成“X寶”的面部、動作捕捉及配音等。經其多年演繹,“X寶”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
2024年10月,陳某被“開盒”,其個人身份信息及出道前使用但已注銷的微博賬號被部分網民非法獲取并公開。其中,微博賬號內某些對社會事件的評論內容,被解讀為具有性別對立傾向,引發了廣泛網絡爭議。為應對該輿論事件,陳某以“X寶”的身份進行直播回應。
直播次日,歷某使用其粉絲數超50萬的微博賬號,發表言論,并配有“X寶”直播畫面截圖,獲9565次點贊、675條評論、274次轉發。
陳某控訴,歷某的上述微博言論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人身攻擊,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歷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及維權費用。
對此,歷某辯稱,微博言論指向虛擬偶像“X寶”而非陳某本人,其發布言論時對陳某的真實身份并不知情。而且,“X寶”作為虛擬偶像應屬特殊的公眾人物,應當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雖然言論雖措辭犀利,但未超出言論自由的邊界。此外,其對所評論事件的真實性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沒有捏造、歪曲事實。
究竟歷某發布的微博言論是否侵害了陳某的名譽權?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歷某在微博賬號首頁置頂發布致歉聲明,向陳某賠禮道歉。此外,歷某向陳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及賠償合理開支(律師費)5000元。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為何認定歷某構成侵犯名譽權?法院指出,名譽權保護的對象為民事主體,“X寶”系真人驅動型數字人,屬于人工智能產物,不具有民事法律地位,亦不享有名譽權。因此,需首先判斷涉案言論是否能指向自然人陳某。雖然微博言論圍繞“X寶”展開,但發布于陳某作為“中之人”的個人信息被泄露,其在扮演“X寶”形象之前的言行被“開盒”曝光之后,結合“X寶”的扮演者一直為陳某,二者已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足以使特定范圍內的公眾將虛擬形象“X寶”與陳某相關聯。因此,涉案微博內容實質指向陳某本人。
至于歷某是否知道陳某的真實身份,這不影響其行為的指向性。法院指出,涉案言論超出了“輿論監督”范疇。歷某在微博中使用侮辱性詞匯進行人身攻擊,貶損陳某人格的意圖明顯,也已超出了輿論監督的正當范疇,具有主觀過錯。鑒于涉案微博賬號粉絲量巨大,言論傳播范圍廣泛,客觀上足以導致陳某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歷某發布的涉案言論構成對陳某名譽權的侵害。
釋疑解惑:如何認定是否對虛擬偶像背后的自然人構成侵權?
判斷是否構成對現實主體人格權的侵害,關鍵在于侵權行為的“指向性”。經辦法官解釋,針對虛擬偶像的言論指向性判斷可從以下層面遞進式審查:
首先,結合侵權人發布的言論內容及其主觀認知,判斷攻擊對象是否明確指向“中之人”或其他被侵權主體;
其次,結合虛擬偶像的具體類型及表演風格,判斷該形象是否呈現了特定現實主體的身份信息或個性化特征。若呈現了特定現實主體的外觀形象、招牌動作、語言風格、聲音特征等個性化元素,且特定社會群體已將該呈現與真人相關聯,即可認定指向該現實主體;
最后,當前述兩個層面均無法直接確定指向對象時,可以一般公眾的生活經驗及常識為標準,結合虛擬偶像與“中之人”的穩定關聯、身份公開狀態及言論語境,判斷特定粉絲群體能否將針對虛擬偶像的不當言論與具體現實主體相對應。
為此,當虛擬偶像與其中之人形成穩定對應關系、足以令社會公眾將二者關聯時,針對虛擬偶像的侮辱行為,實質指向其背后的真人表演者。
法官提醒,言論自由亦有邊界,針對數字虛擬人的輿論監督,須恪守必要原則、依法文明表達,避免以惡意貶損、侮辱謾罵等方式侵害虛擬形象背后自然人人格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廣互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王燕 通訊員:廣互宣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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