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于XX等人“合伙”,于XX等實際沒出資,以資金周轉不過來,大量貨款沒收回為由,不斷引誘王XX投錢。為了騙取王XX信任,期間有一段時間把路益公司的U盾寄給王XX,讓她聽令收支。等到把王XX的錢騙光之后,就掛失U盾,然后說錢虧光了,把王XX拉黑,并把合伙不能清算的責任推在她身上。
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竟然發(fā)現(xiàn)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投資款中,有近40萬元被直接從柜員機取出。這些資金必然是被于XX侵占了,否則現(xiàn)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違反《現(xiàn)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去取現(xiàn)金呢?報警,公安讓王XX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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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否認取款謊稱不知涉案現(xiàn)金下落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出庭,于XX不敢出庭,有全權訴訟代理人陳長奮、陳瑩代理。陳長奮否認于XX取現(xiàn)金,聲稱于XX不知道案涉資金下落,故意撒謊說取款發(fā)生之前于XX已經(jīng)把路益對公銀行卡給了王XX。然而,我找出期間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陳長奮見到撒謊被戳穿,狡辯說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錢就是合伙共有資金,必須清算才能返還,卻無視于XX在阻撓清算,還攻擊王XX代管U盾期間從路益公司轉資金到個人賬戶是侵占合伙資金。核實筆錄時,陳長奮不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提供《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承認取出現(xiàn)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沒法提供任何證據(jù)。然而,一審判決書竟然無視于XX已經(jīng)庭后承認取現(xiàn)金,認定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王XX沒證據(jù)證明于XX提取現(xiàn)金”,判王XX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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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僅詢問。詢問中,我提供證據(jù),反復向法官說明,“合伙”中,于XX完全沒有出資,資金完全是王XX的。路益公司偶爾會收到一點外來資金,但是立即被于XX取走了,根本沒有用于合伙。下圖就是路益公司對賬但,2019年1月24日王XX投第一筆錢10萬元到路益公司之前,路益的賬戶只有12495.54元。王XX的10萬元到賬之后,于XX立即瘋狂取現(xiàn)金。到了1月27日,賬戶內(nèi)僅剩2204.54元了。期間路益公司確實有少量其他資金轉入,但也被于XX取走了,根本沒用于合伙。我跟法官說得清清楚楚的。王XX掌管U盾聽令收支期間,有些資金轉到個人賬戶,也是可以說得清楚得。首先因為于XX等實際沒有出資,這些錢其實都是王XX的,其次王XX轉這些錢到個人賬戶不是為了侵占,而是因為有大量合伙支出,收款方?jīng)]提供銀行賬戶只是提供微信支付寶賬戶,必須先把資金轉到王XX的個人賬戶,然后再支付給收款方,我也說得清清楚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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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合伙時路益公司的“自有資金”
于XX在《庭后核實問題的回復》中說和王XX共同取出10萬元現(xiàn)金,其中5萬元用于買一臺二手車。我在二審也提供證據(jù),根據(jù)進出海南島記錄證明王XX不可能和他一起取現(xiàn)金的。雖然根據(jù)推測,于XX為了混肴視聽,可能用其中的五萬現(xiàn)金買了一臺二手車,但不久之后他把那臺二手車賣掉,所得款項也是被他侵占了。
然而,二審判決書出來,味道就變了。于XX在一審不承認取出現(xiàn)金,庭后才不得不承認這一經(jīng)過在判決書中還是只字不提。王XX把資金從路益公司轉到個人賬戶的原因也是只字不提,合伙中于XX根本沒有出資、路益公司僅有的少量自有資金也是被于XX以現(xiàn)金方式取走而不是用于合伙還是只字不提,認定事實變成“在王XX掌管公戶期間,多次使用路益公司賬戶向其個人賬戶轉賬,在合伙事務開始前、進行中,路益公司公戶均存在自有資金。”王XX認可于XX可能使用其中五萬現(xiàn)金購買了一輛二手車,倒是被二審判決書作為對王XX的不利證據(jù)采信了。可是,于XX不久就把這車賣掉,所得款項占為己有,判決書中是死活不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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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頭去尾的二審判決書
這樣掐頭去尾,終于制造了一個王XX也侵占合伙資金的跡象。以致我把這份判決書給別人看,很多人看了的第一時間就說:這判決書沒問題啊,就算于XX有侵占合伙資金的嫌疑,但是王XX也有侵占合伙資金的嫌疑,判決沒有偏袒。
即使如此,于XX為什么要取出現(xiàn)金而不使用電子支付,還是不能自圓其說。判決書再來個驚天地泣鬼神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認定:從小商戶處購置二手物品,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xiàn)金支付。長見識了,小商戶不愿意開票也沒法開票就要使用現(xiàn)金。那么,我們上小賣部也不能用微信支付寶了。
最后,判決書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真的難倒王XX了。王XX只能證明于XX從柜員機取走這些錢,可沒法證明他怎樣花掉的。于XX取錢時沒有告訴王XX,就算告訴王XX,王XX也不可能拿著一個攝像機去拍下他怎樣花錢視頻的。法官不要求于XX提供取出現(xiàn)金用于合伙的證明,而是要求王XX證明于XX取出現(xiàn)金不是用于合伙,王XX不可能證明的,這個案子就翻不了案了。
可見,懂法人士如果屁股歪了,法律在他們手中就不是捍衛(wèi)合法公民權益的工具,而是他們指鹿為馬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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