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牡丹區人民檢察院發布這篇文章,離婚協議中這六種約定是無效的。
比較有意思,分享給大家。
其中一種是限定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約定。 意義不大。
即使不約定,如果一方不讓另一方生育,也實際上無法生育,因此這種約定沒有太大意義。
另外,需要依法生育。既是不約定,再次生育可能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但是,符合計劃生育國策的條件的,仍然可以生育。
這種約定,實質是侵奪了國家,對居民生育行為的管理權。嚴格來說是反革命行為。
另一種是限定婚后子女對另一方的繼承權。
可以限定婚后子女對另一方財產的繼承權,但不能限定他們對生身父母的繼承權。
比如,張三與李四離婚,張三不能約定李四生的孩子不能繼承李四的財產,但可以約定不能繼承張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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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涉及夫妻共有財產約定歸子女所有的情況。
這實際上是對子女的贈與,需要進行所有權變更的法律手續。
原則上來說,這種約定的效力應當從辦理離婚變更手續開始生效。也就是說,在辦理手續之前,這筆財產還不算是子女的。
第四條,約定子女的撫養費直到18歲以后。
即使雙方約定18歲之后,或者20-22歲之間,父母的撫養義務也可以解除,但這種約定只對雙方有效,對子女是無效的。
這是因為法律規定,父母的撫養義務應當持續到子女成年。所以即使有這種約定,如果18歲之后子女還有需要,也可能產生糾紛。
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某些條款,但法院在維護的仍然是法律,而不是雙方的個人協議。通過協議不能賦予個人意志以強制執行力,特別是涉及對他人財產的處分。
一種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即在離婚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您認為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自由結婚的權利,不應受他人干涉。
國家通常只在兩種情況下會限制婚姻自由,一是患有嚴重傳染病,二是有可能給他人造成精神或人身傷害的精神疾病。除此之外,公民的婚姻自由原則上應當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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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的約定,也是不合適的。
因為根據憲法,生育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雖然中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通過協議限制生育權是不合適的。
即使不作此約定,實際上政府也無法完全掌控個人的生育情況。所以這種限制再婚和限制生育的約定,都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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