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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商事主體住所托管”就是一些電子商務、咨詢、策劃等無需固定住所的公司、企業等商事主體委托托管機構進行住所托管的業務,例如:
提供住所地址作為營業執照登記住所(住所登記為入駐某某某(托管機構))、負責協助受托主體的公函收件、聯系公司企業負責人等。
“商事主體住所托管”業務,其實就是香港俗稱的“秘書公司”的一類業務,而根據網上資料顯示,“秘書公司”正起源于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在香港注冊公司是必須委任一位公司秘書,公司秘書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專門從事這個公司秘書業務的公司就被人稱為“秘書公司”。
具體到本文探討的地方,秘書公司就是商事住所托管機構的一種。我國也已經引進了秘書公司,最典型的就是深圳為了前海自貿區建設應運而生的“商務秘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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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律師事務所可以辦理這類商事主體住所托管業務嗎?
雖然,我們全國性的律師業務規范等文件里并沒有明確將此類業務作為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但在一些地方,已經有了嘗試。
目前可以查詢到的有深圳、上海和海南三地的規定,允許律師事務所提供住所托管業務:
1、《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商事主體住所托管辦法》;
2、《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主體登記確認制若干規定》;
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住所托管辦法》。
其他地方有的將此類業務限于商務秘書公司,有的則擴大到會計師事務所,但未包括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開展這類業務,應該還屬于近幾年的探索階段,上述三地的規定均是近三年發布的,在規范層面缺乏針對律所的詳細規定,而且也偏于保守。
例如,深圳市根據前述《托管辦法》的規定,擬開展這類業務的律所需要通過深圳市律師協會向市市場監督局進行報備,而通過律協這個“中介”備案后才可以辦理,無疑多少會影響這種業務的開展。網上檢索到有宣傳這種業務的深圳律所也是屈指可數。
(有一點注意的是,深圳市最近在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律師條例》,在發布的修訂征求意見稿中,“商事主體的住所托管”也被明確列為社會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不過也就僅此而已,沒有進一步的任何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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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業務值得做嗎?
這個業務看起來簡單,好像不值得做,但托管的企業通常為初創的小企業,自身會帶來相關的財稅、法律或者勞動社保等問題。
律師事務所提供此類托管服務時,可以附帶提供相應的法律咨詢、法律文書起草,商標代理等非訴法律服務,同時也可以帶來訴訟業務的機會。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這個業務應該有很大的需求,尤其是在電子商務發達的地區。
除了上述可以帶來衍生法律業務需求外,這種商事托管模式,還容易產生規模效應。當托管的商事主體增加到一定量的時候,還可以接入法律服務平臺,利用法律科技或人工智能手段,提供更具競爭力的法律服務產品,這是傳統律師事務所難以實現的地方。
結語:當前律師從業人員劇增,但業務類型的發展創新速度卻遠遠跟不上人員的增長。商事主體住所托管這類新型業務,很值得大力推行發展,吸收從業人員,同時對接小微企業的法律需求,是一個很好的事情,律師也不一定拘泥于傳統的打官司和寫合同,放開眼界,一樣可以在新業務中找到合適新時代的發展機遇,政府和律協應該大膽嘗試,求變發展,律師業才能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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