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沈先生在西安市三橋街道(現為西咸新區灃東新城三橋街道)“加貝花園”買了一套房,合同約定房號為“12幢B單元34層3401”。
約定的交房日期“2015年5月3日前”沒能交房,一直到2017年才通知交房。然而,也給沈先生帶來一個意想不到的消息:樓只建到32層,根本就沒有34層。
既然如此,退錢應該理所應當了吧?然而從得知“沒有房”至今,沈先生交的首付款本金都未能全部退還,更別說違約金和十幾年資金使用的利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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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買了34層一套房 收房時得知只建到32層
簽合同當天
交完了11.77萬元首付款
沈先生是陜西寶雞人,在北京工作。據他講,2013年2月他從親戚處得知,西安市三橋街道賀家村要建一個城中村改造小區“加貝花園”。他去了解情況時,開發商工作人員告訴他,雖然當時五證不全,但以后肯定會補全的,也能給辦房產證。于是他便于2月4日到該項目售樓部交了1萬元定金,次日又去交了107700元。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于2013年2月5日,出賣人為“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沈先生選的房號為“12幢B單元34層3401”,建筑面積88.92平方米,每平方米2646元,總價235282元。按照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15年5月3日前,依照房地產相關規定,將經驗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付款共分四次完成:2013年2月5日付房款117700元,工程主體至16層付房款47100元,工程主體封頂付房款47100元,交房時付房款23382元。
逾期數年后交房
且被告知沒有34層
沈先生說,2013年2月5日交過了第一筆房款后他便又回北京了,此后了解到這個小區的建設進度緩慢、時停時續。其中12號樓建到第二層以后,相關部門不讓建設,一度停工了很長時間。到了合同約定的“2015年5月3日前”這個交房時間,房子依然沒有建好。當年,開發商一位股東、同時擔任賀家村村主任的陳總電話聯系他,問愿不愿意把房子換到前面的多層樓棟,他沒有答應。
后來直到2017年夏,他才接到開發商電話通知,稱12號樓已封頂,讓他交其余的購房款。他回復說,交鑰匙時把其余購房款一塊交齊。過了幾個月他又接到了通知交房的電話,同時告知他12號樓只建設到32層,沒有3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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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曾打電話稱12號樓已封頂,讓他交其余的購房款 資料圖
2018年春節后到現在
僅要回7萬元
“這個消息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售樓人員說可以申請退款。另外還有個辦法,就是把32層的一套房給我。”沈先生說,“當時西安的房子已經漲價了。我回到西安,售樓人員說可以給改合同,讓交其余的房款。但我當時沒有帶錢,說春節后交。兩個月后過完2018年春節,我給開發商工作人員打電話,說愿意交錢把32樓的房買下,對方說房子已經沒有了。無奈之下,我只能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提交了退款申請,然而對方卻說‘沒有錢、先等著’。之后每隔兩三個月我就問一次,對方一直說‘沒有錢、再等等’。后來我想到2015年給我打電話的陳總,于是直接找這位負責人聯系。經過多次溝通,對方于2020年給退了2萬元,2022年給退了5萬元,之后便再也不接我的電話了。”
購房者申請仲裁
但仲裁調解書并未得到執行
因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合同違約,沈先生后來向西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請求裁決:一、依法裁令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購房首付款本金477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7394元(暫計算止2022年2月4日),且以477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利息直至購房首付款及其他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二、依法裁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47056.4元。以上共計122150.4元。三、依法裁令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沈先生介紹,仲裁時是他委托的律師和開發商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現場參與的。
根據西安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在仲裁庭主持下,2022年6月10日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雙方共同確認被申請人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前向申請人沈先生支付購房首付款、利息共計74785元。二、本案仲裁費5215元(申請人已預交)由被申請人承擔,由其在履行第一項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申請人。三、被申請人若如期履行,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再無其他爭議;被申請人若逾期履行,則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47056元。
然而,西安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并未得到執行。“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并沒有在2022年6月28日前向我支付購房首付款、利息共計74785元,我預交的仲裁費5215元自然也沒有給我。”
申請強制執行也未能要到錢
法院調查發現開發商名下無財產
沈先生說,之后他又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根據2022年10月1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執行裁定書,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一、向申請執行人給付購房首付款、利息74785元,違約金47056元;二、負擔案件仲裁費5215元,本案執行費1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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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司法公開告知書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報告財產,法院遂作出(2022)陜01執1554號限制消費令,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之后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名下無銀行存款、無房產、無車輛、無有價證券等財產登記信息。
根據財產調查情況,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通過執行管理系統進行了推送;對被執行人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進行司法凍結。之后法院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裁定,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因申請執行人在本案中的債權未能通過本次執行程序受償,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仲裁時公司代理人:公司有塊地 轉讓后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5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了2022年6月10日參與仲裁的“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先生。
他稱,雖然他在這家公司工作,但只是普通職員。“公司目前確實比較困難,現在有一塊尚未建設的地塊準備往外轉讓,轉出去后就能把這些問題解決了。之前欠沈先生4萬多元本金時,公司本來要給他退錢的,他不愿意要,說是按合同約定總共要給他8萬多元,否則就免談。當時錢已經拿到手準備給他轉賬了,但沈先生不愿意。近日公司、街道辦都和沈先生溝通過了,讓再等幾個月,估計那時候這塊地就轉出去了,因為相關協議已經簽了。”
“當時是計劃建設到34層,但蓋到32層就不讓蓋了。不是33層、34層不符合規劃,按道理來說整棟樓都不符合規劃。這是個小產權房,沒有手續,不讓建的。當時買33層、34層的也不只涉及沈先生一人,現在有的已經退完錢了,有的還欠著,也都協商過了,需要再等一等。”
沈先生說,據他了解,李某還是目前加貝花園小區的物業經理。
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加貝花園其實并不是他們開發的
隨后記者又聯系了“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陳先生。這位公司負責人說,公司原來的法定代表人是他的父親,老爺子去世后他才擔任了法定代表人,目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什么業務,以前的事他也不熟悉。
陳先生表示,加貝花園這個項目實際上并不是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而是其他公司用他們的資質開發的。他只知道加貝花園這個項目,對于加貝花園12號樓,他原來也不知道是多少層。
記者疑惑:13年前和購房者簽的購房合同上蓋的就是西安市賀家村城中村改造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負責人簽字欄蓋著原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怎么同一項目還有別的開發主體?記者就此問題詢問三橋街道辦,但街道辦工作人員對這種說法也感到不解,表示會在了解清楚情況后回復記者。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組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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