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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買房最怕遇到賣家違約、出爾反爾!本案購房者全款支付 230 萬購買回遷安置房,賣家卻多次違約:逾期多年不交房、故意拖延辦理房產證、拒絕配合過戶。雙方鬧上法庭后,法院最終認定賣家全程違約,判決賣家賠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逾期辦證違約金、全額律師費,為廣大購房者維權提供了完整參考范本。
【案情回顧】
2018 年 8 月,購房者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與房主孟先生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先生購買孟先生名下一號回遷安置房,房屋總價款 230 萬元。
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核心義務:
1、賣家需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房屋交付;
2、賣家拿到房產證后,需在購房者通知的 90 日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3、房屋交付前的物業費、供暖費、衛生費等全部費用,均由賣家承擔;
4、任意一方違約,需賠償守約方律師費、訴訟費等全部維權損失。
合同簽訂后,陳先生嚴格履約,先后支付定金、購房款共計 190 萬元,僅剩 40 萬元尾款,約定過戶完成當日結清,完全符合合同約定。
交易初期,涉案房屋處于出租狀態,月租金 4000 元,雙方協商租金歸購房者陳先生所有,賣家也按時轉賬支付了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的租金。
可從 2020 年初開始,事情徹底反轉:
租期到期后,賣家親屬(孟先生叔叔)突然要求陳先生提前支付 40 萬尾款。因合同約定尾款需過戶后支付,陳先生依法拒絕該無理要求。自此,賣家一方徹底翻臉,停止支付租金、強行占用房屋、阻撓房屋交接。
后續房屋滿足辦證條件,開發商 2021 年 12 月就已下發房產證,但賣家刻意隱瞞、拒不領證、拖延過戶。在中介多次催告后,賣家才在 2022 年 7 月勉強配合,將房屋過戶至陳先生指定的親友名下,但始終拒絕交付房屋鑰匙、拒不辦理房屋交割。
無奈之下,陳先生只能起訴維權,要求賣家交付房屋、承擔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違約金,賠付律師費及房屋欠費。
【被告辯解理由】
1、賣家辯稱:2020 年 1 月租戶租期結束后,購房者已自行和租戶續租,房屋早已完成交付,不存在逾期交房;
2、逾期辦證是回遷房統一發證問題,屬于客觀原因,并非自己故意拖延;
3、房屋收益已由購房者享有,后續物業費、供暖費應由購房者自行承擔,且自己無違約行為,無需賠付律師費、違約金。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房屋從未實際交付,賣家惡意阻撓交房
并無任何證據證明購房者自行續租房屋,反而聊天記錄、報警記錄、中介證言均可證實:賣家一方多次阻撓租戶居住、不讓購房者接手房屋,還揚言通過不正當手段霸占房屋,購房者完全無法掌控房屋,直至 2024 年 7 月法院介入,房屋才正式交付購房者。
2、賣家刻意拖延辦證過戶,主觀惡意明確
2021 年 12 月房產證已下發,2022 年 1 月中介就明確告知賣家辦證信息,但賣家刻意推諉、拒不領證,長期拒絕配合過戶,屬于故意違約。
3、購房者全程合規履約,無任何過錯
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大額房款,拒絕提前付尾款是行使合法抗辯權,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
1、購房者陳先生于 7 日內,支付剩余購房尾款 40 萬元;
2、賣家孟先生于 7 日內,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207333.33 元(按每月 4000 元租金標準,自 2020 年 4 月計算至實際交房日);
3、賣家孟先生于 7 日內,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25000 元;
4、賣家孟先生于 7 日內,全額賠付購房者律師費 5 萬元;
5、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核心判決邏輯】
1、交房是賣家核心義務,未交接鑰匙、未騰空交割,不算完成交付
房屋買賣中,僅憑口頭約定、租金轉交,不能認定房屋交付完成。只有完成鑰匙交接、物業交割、購房者實際掌控房屋,才是合法有效交付。賣家長期占用、阻撓收房,必須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2、回遷房辦證拖延,不能成為賣家免責理由
即便回遷房為統一發證,賣家在知曉房產證已下發后,有義務主動領證、配合過戶。刻意推諉、拖延履約,依舊構成違約,需承擔賠償責任。
3、買家依法行使抗辯權,不構成違約
合同明確約定尾款過戶后支付,賣家無理要求提前付款,買家有權拒絕,該行為合法合規,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4、合同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法院全額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律師費、訴訟費等維權損失,本案賣家全程違約,需全額承擔購房者的律師維權成本。
【律師普法干貨】
? 1、買房謹記:交房以實際交割為準
切勿輕信賣家 “租金給你就是交房” 的說法!沒有鑰匙交接、沒有物業交割、無法實際入住,一律視為未交房,可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
? 2、回遷房交易,也可追責逾期辦證違約
回遷房、安置房雖辦證流程特殊,但只要房產證已具備辦理條件,賣家故意拖延、拒不配合過戶,均需承擔違約責任。
? 3、合同約定律師費賠付,維權成本不用自己出
正規購房合同基本都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訴訟費,遭遇賣家違約,大膽起訴,維權費用最終由違約方承擔。
? 4、賣家無理要求提前付款,買家可直接拒絕
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約即可,對于賣家超出合同的無理要求,買家有權行使抗辯權,無需妥協,更不會構成違約。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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