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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郭先生、蘇女士二人對樊先生享有 610 萬元巨額合法債權,案件經法院二審判決生效后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但樊先生名下沒有任何可執行財產,欠款始終分文未還。
郭先生、蘇女士在調取財產線索時發現,樊先生明知自身身負巨額債務、欠款尚未結清,私自將名下一號房屋轉讓并過戶給楊先生。雙方在不動產中心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格僅為 40 萬元。這套 70 余平的回遷房,市場價值遠不止于此,屬于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
房屋過戶到楊先生名下后,對方很快在房屋上辦理了 150 萬元高額抵押,直接限制了房屋處置,導致法院無法查封執行,郭先生、蘇女士的債權難以實現。為此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此次房屋交易、恢復產權登記、解除抵押,并由對方承擔全部訴訟及維權費用。
【雙方答辯】
樊先生辯稱,合同標注 40 萬元只是為了規避稅費,房屋實際成交價為 130 萬元,收到的房款也全部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并不存在惡意逃債的行為。
楊先生辯稱,自己確實出資 130 萬元購買房屋,屬于正常房產交易,并不知曉樊先生的債務問題,是善意購房人,這份買賣合同不應當被撤銷。
【法院查明事實】
法院核查資金流水與全部交易記錄后,查實案件關鍵真相:
1、所謂 130 萬元購房款,只是關聯人員之間的閉環走賬,屬于虛假流水,楊先生并未實際支付購房款項;
2、備案成交價格遠低于同期市場正常價位,屬于典型的低價轉移財產;
3、樊先生在債務進入執行階段前夕轉讓房產,主觀上逃避債務的意圖十分明確;
4、房屋完成過戶后立即辦理抵押,目的就是阻礙法院執行,逃避債務清償。
【最終判決結果】
1、依法撤銷樊先生與楊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本次房產交易自始無效;
2、樊先生承擔郭先生、蘇女士維權產生的律師費 5 萬元;
3、涉案房屋目前設有第三方抵押,本案暫不支持恢復過戶,抵押及后續過戶相關問題,當事人可另行起訴處理。
【核心裁判理由】
1、虛假交易本質是惡意轉移資產
整套轉賬流程只是賬面走賬,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行為,債務人此舉就是為了轉移名下資產、規避法院執行。
2、不合理低價轉讓房產,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身負到期巨額債務,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轉讓房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
3、房屋抵押涉及第三方權益,需另案解決
案涉房屋后續辦理的抵押牽扯案外人利益,無法在本次撤銷權訴訟中一并處理,當事人可另行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4、維權必要費用,由逃債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合理開支,按照法律規定,全部由債務人樊先生承擔。
【律師普法干貨】
1、欠債后通過低價賣房、過戶、抵押等方式轉移資產逃債,債權人都可以起訴撤銷相關交易,追回財產。
2、房產交易簽訂陰陽合同用來避稅,本身存在法律風險,一旦牽扯債務糾紛,低價備案合同會成為惡意轉移財產的有力證據。
3、遇到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可重點核查其名下房產、車輛的過戶、抵押記錄,惡意處置資產的行為均可依法追責。
4、債權人成功撤銷惡意逃債交易后,維權產生的各項費用,都由惡意逃債的債務人承擔。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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