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揚子晚報
山東淄博男子在離婚后發現兒子并非親生,與之相關的多起民事糾紛案件在此前持續受到廣大網友的關注。日前,此事件中的其中一起民事案件為當事男子姜先生起訴要求討回離婚時贈予“大兒子”的兩處房產,并要求前妻返還撫養費。該案已于5月27日在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一審二次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5月29日,姜先生向揚子晚報記者透露,其堂嫂起訴他和前妻李某,要求返還其堂哥姜某為李某購房的資金一案,二審法院已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姜先生表示,法院認定其堂哥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且判決他與前妻李某共同返還36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姜先生的堂嫂王某主張其與姜先生的堂哥姜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姜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姜先生的前妻李某,李某又將受贈財產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姜某的贈與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請求李某和姜先生共同返還贈與財產5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王某與姜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姜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李某,贈與行為損害了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共有處分的權利。王某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姜某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李某未否認其與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姜先生確認李某與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姜某未到庭放棄抗辯權利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姜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
判決書中稱,姜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與其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李某,侵害了王某對財產的共有處分權利,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原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對于李某此前名下位于淄博高新區的一處房產,王某提交姜某購買的轉賬記錄以及李某在書面答辯中自認的事實,能夠證實該房屋系姜某出資購買,通過李某簽訂購買合同的方式贈與給李某,該房屋屬于贈與財產。對于該房屋出售后的房款屬于贈與財產,王某請求返還36萬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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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表示,姜某贈與給李某的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通過李某的自認能夠證實其中部分房款已用于購置姜先生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桓臺縣恒生未來城某處房屋),以及10萬元通過存入李某個人賬戶后又轉給姜先生的事實,均能證實姜某贈與的財產已用于李某與姜先生的夫妻共同生活,姜先生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應與李某共同承擔返還責任。判決被告李某、姜先生共同返還原告王某款項360000元。
姜先生還告訴揚子晚報記者,今年2月,他的父母曾與堂哥姜某發生口角,雙方還動起手來,“我的母親被打至肋骨骨折,父親也受到傷害,警方已經立案。”據姜先生向記者提供的立案告知書顯示,該案被當地立為行政案件。“目前我父母還沒有進行傷情鑒定,仍在等待案件推進。”
本報此前曾報道該事件中的另一起民事糾紛,當事男子姜先生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去年5月他的堂嫂起訴他的堂哥和他的前妻,稱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表示姜先生此前與前妻購買的房子實則是堂哥用婚內財產為姜先生前妻購置,最后法院將該房子以調解的方式判給了堂嫂。姜先生得知此事后,堅持認為房子是由自己和前妻出資購買,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于去年9月11日上午在桓臺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并未當庭宣判,被告方姜先生的堂哥、堂嫂和前妻均未出席庭審。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剪輯 | 慶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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