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寧5月29日電 (馬可欣)5月27日至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召開,會議審查批準了《海東市鄉村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六章,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產業發展、服務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三十七條,將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產業發展方面,《條例》明確,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鄉村旅游開發、管理機制,在景區景點開發建設運營中,優先吸納當地村民參與旅游服務、景區管護、民俗表演、農事體驗等項目經營,保障當地村民公平參與旅游經營活動,共享鄉村旅游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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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桃花源美景。人民網 顧斐菲攝
鼓勵采用公司與農戶、景區與農戶相結合的多種經營模式,或者通過鄉村旅游合作社,保障村民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村落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入股方式參與鄉村旅游并獲得收益。
村民以土地、房屋入股方式參與鄉村旅游經營的,分紅比例不低于經營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服務和保障方面,《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規范經營活動,涉及食品經營、住宿、特種設備等許可事項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
鄉村旅游經營者按照鄉村旅游等級評定標準,合理設置旅游咨詢、游覽導向、服務設施、區域界限、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合理布局觀景、購物、餐飲、休憩和應急避險等配套服務設施。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明碼標價,不得虛假宣傳、欺客宰客、強制消費或者以糾纏、攔截等方式招攬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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