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安慰受害者家屬“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但當一樁案件,在事實清晰、法律依據明確的情況下,卻因為“全國沒有案例”而停滯近一年,這份遲到的正義,對于在痛苦和貧困中掙扎的家庭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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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說的,是一起令人心痛又憤慨的真實事件,它不僅是家庭的悲劇,更像一面鏡子,照見了法律在面臨“非典型”案件時的猶疑與困境。
一、失控的犬只,失控的人生:一起被定性為“罕見”的死亡
2025年7月20日,河北邯鄲,38歲的女子張素校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行駛在上班的路上。她可能正想著工作,想著三個孩子,想著平凡卻充實的生活。然而,這一切被一只突然沖出的、未拴繩的格力犬徹底撞碎。
猛烈的撞擊導致她翻車,頭部重創,最終搶救無效死亡。一個家庭的支柱,在一個看似尋常的早晨,被一場本可避免的“意外”奪走了生命。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后續的發展。狗主人石某某起初承認,隨后又改口否認,甚至將肇事的格力犬打死并丟棄于廢井,有銷毀證據的重大嫌疑。格力犬,又稱靈緹,屬于禁養的烈性犬,遛狗不拴繩更是明確違反了養犬管理條例。在很多人看來,這就是一樁事實清楚、證據鏈相對完整的人為慘劇。
然而,法律程序的齒輪,卻在此后近一年的時間里,幾乎停滯不前。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但案件在移送檢察機關時,屢屢碰壁。檢方不僅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更在私下溝通時,向死者父親張振平表達了“全國沒有案例”的為難,甚至建議其接受調解和賠償。
二、“全國沒有案例”不是法外開恩的理由:解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邊界
“全國沒有案例”,這幾個字深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也暴露了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的核心爭議點。但我想說,沒有先例,不代表不能追訴;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它對社會新問題的適用與解釋。
我們來深入拆解一下,為什么養犬不拴繩致人死亡,完全可以、也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三個關鍵要素:
其一,客觀上有致人死亡的行為與結果。 石某某未拴繩的行為,直接導致了犬只沖向馬路并撞倒張素校,這一物理上的因果關系鏈是清晰且直接的。沒有未拴繩的行為,就沒有犬只脫控,也就不會有撞擊和死亡。這一點幾乎無可辯駁。
其二,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 這是本案定性的核心,也是我們需要廓清的法律誤區。刑法上的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石某某飼養的是當地明令禁止的烈性犬,這種犬類本身就具有更高的攻擊性和不可控性。作為飼養人,他“應當”預見到,在公共區域不采取任何約束措施,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包括因撲咬、沖撞引發的交通事故。他怠于履行這一最基本的注意義務,正是典型的疏忽。
過于自信的過失: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石某某可能覺得“我家的狗很乖”、“我就在旁邊看著”。但他高估了自己對大型烈性犬的瞬時控制能力,低估了公共環境的復雜性,這種盲目自信,同樣構成了刑法所要譴責的主觀過錯。
其三,客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有觀點可能辯稱,是“狗撞人”而不是“人撞人”,主人很難控制。這恰恰混淆了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石某某的行為創造了“一只不受約束的烈性犬在公路上游蕩”這一極其危險的先行行為,這一行為本身就涵蓋了犬只自主造成各種傷害的可能。張素校的死亡,正是這一危險現實的直接展開,并未被其他異常因素打斷。
所以,這并非什么“法律的無人區”。法律的邏輯鏈條是完整和自洽的。所言的“沒有案例”,更像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審慎,甚至是一種面對復雜認定時的畏難情緒。但對“第一案”的審慎,不應異化為對實質正義的回避。 法律的終極權威,在于它能否對每一個具體的惡行做出公正的評價,而不是在于它有多少先例可循。
三、案件為何“停擺”?解讀程序背后的司法心理學與死者家屬的困境
理解案件為何“久拖不決”,我們不能僅從法條出發,還要看到司法實踐的現實復雜性。
1. 證據標準的“拔高”傾向:在命案中,司法機關對證據的要求近乎苛刻。雖然客觀行為和結果清晰,但主觀“過失”的證明,常依賴口供和間接推斷。石某某初期承認養犬、隨后矢口否認、并銷毀犬只的行為,本身是證明其“明知過錯而掩飾”的強力間接證據。但檢方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可能正是在反復考量:僅憑間接證據,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在法庭上形成對“過失”的堅實鎖鏈?
2. “新型案件”的司法保守主義:一線檢察官面臨著終身負責制的巨大壓力。面對一個沒有先例的“非典型”命案,起訴意味著巨大的職業風險。一旦法院以“主觀過失證據不足”宣判無罪,檢察官將面臨考核與追責。在這種心態下,“退回補充偵查”成了一種相對“安全”的緩沖帶。我們理解這種壓力,但正義的遲延,正在讓受害者的家庭流第二次血。
3. 被徹底擊垮的受害者家庭:法律的每一次停滯,都是對生者的凌遲。張素校的丈夫馮建升,為了處理后事、奔波維權、獨自撫養三個未成年孩子,最終在事發不到半年后,突發腦干出血昏迷,至今未醒。這個家庭失去了母親,現在父親也倒下了,三個孩子只能由年邁的老人撫養。當地政府雖提供了喪葬費、教育資助等幫扶,但這一切都無法替代那個被徹底摧毀的、完整的家。當檢察官以“全國沒有案例”為由提出調解時,他們面對的是一個丈夫昏迷、父母心碎、三個孩子無力發聲的破碎家庭。這已不是簡單的法律博弈,而是生與死的拷問。
四、從法條到人心:我們為何必須堅持追究刑責
這起案件,早已超越了個體糾紛,它拷問的是我們的社會規則:
首先,這是對公共安全底線的重申。 將養犬不拴繩致人死亡的行為,從民事侵權、行政違法上升到刑事處罰,具有極其重大的預防性功能。只有當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換來的是對違法飼養烈性犬、違規遛狗行為的“刑事震懾”,才能讓千萬個遛狗的人真正在每一次出門前,把手里的牽引繩攥得更緊一些。
其次,這是對受害者家屬最根本的公道。 張振平老人那句“拒絕任何形式和解,堅持追究刑事責任”,不是不懂變通,而是一個父親對女兒最樸素、最莊重的承諾。賠償能解決一部分經濟困難,但它無法抹平犯罪記錄上的那一道刻痕。刑事責任,是社會對“惡”的正式否定性評價,是給逝者靈魂的告慰,是給生者繼續活下去的一份脆弱的尊嚴。
最后,它關乎我們對法治的信仰。 如果因為案件“罕見”就束之高閣,因為“證據復雜”就消極處理,法律在民眾心中的威嚴將大打折扣。法律不應該只是一部精密的機器,它更應該有守護人性的溫度。這個案子的最終走向,影響的不僅僅是張素校一家的命運,更將向全社會傳遞一個清晰的信號:當一個人因他人的重大過失而失去生命,法律是否會斬釘截鐵地站出來說“不”?
我們期待拿出勇氣與智慧,去填補這個所謂的“案例空白”。司法的進步,很多時候正是由一個敢于面對“第一例”的檢察官或法官來推動的。請不要讓張素校的名字,僅僅成為一個調解書上的符號。請給那三個失去父母蔭蔽的孩子,一個關于正義如何實現的人生答案,哪怕它遲了一些。這份遲到的判決書,是對逝者的祭奠,更是對我們所有人安全的一份最終保障。
法治之光,不僅要照亮尋常路,更應照亮那些法律與現實碰撞出的“灰色地帶”。在張素校被撞身亡的這條道路上,法律不該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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