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購藥憑借便利性與價格優勢迅速普及。尤其對于許多慢性病患者或需長期用藥的消費者而言,無需再為購藥專門奔波于各大藥店之間;而滿減、打折等促銷活動提供的價格優惠,又使其相比線下藥店更具吸引力。
不過自5月起,上述部分行為或許將不再合規。
![]()
5月25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處方藥網絡零售合規指南》(下稱《指南》),明確處方藥網絡零售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及第三方平臺全流程合規標準。作為迄今為止最嚴格的處方藥網售監管文件,《指南》的實際約束力等同于法律,也是監管部門未來執法的操作標準。
而就在十天前的5月15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下稱“新版《條例》”)正式施行;部分此前的“網紅”藥品被禁止在網上銷售。
近年來,中國藥品網絡零售規模增長迅速,2025年已突破800億元。藥品O2O直送店市場規模達384億元,同比增長27.7%;這主要得益于美團、京東、阿里等互聯網巨頭加碼即時零售業務,推動市場滲透率提升。
從2025年O2O藥品市場結構來看,處方藥銷售占比提升至44.3%,同比增長34.6%,增速顯著高于OTC的25.0%;反映出O2O渠道在滿足即時性用藥需求、承接處方外流方面的重要作用。
然而,國家藥監局指出:“從日常監測、監督檢查發現的情況看,部分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仍存在合規管理制度不完善、合規運行機制不健全、對合規管理認識不到位等問題,尤其是違規銷售處方藥的問題仍時有發生。”
在我國藥品網絡銷售的法定責任體系中,藥店始終是藥品質量與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平臺則承擔合規監督義務;本次出臺的《指南》除嚴格限定藥店的合規職責外,進一步強化了對第三方平臺的監管約束要求。
01、GLP-1減肥藥網上禁售
從此次《指南》與新版《條例》來看,二者均加大了對GLP-1類減肥藥物線上銷售的管控力度。
新版《條例》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重點在于)其他用藥風險較高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零售;具體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按照截至目前公布過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第一批)來看,包括多款處方藥。
部分網上禁售藥品名單
![]()
而最引起消費者關注的或許是,禁止銷售注射劑(降糖類藥物除外)。這意味著,司美格魯肽、替爾泊肽等GLP-1類注射劑,不得在電商平臺上以減肥為適應癥進行網絡銷售。
近年來,GLP-1類減肥藥物異常火爆,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相關亂象也愈發頻繁。
據披露,近期上海醫保部門通過大數據篩查發現,參保人牛某在兩年內跨多家醫藥機構頻繁購買司美格魯肽注射液,購藥量超出成人II型糖尿病患者常規使用劑量800余天。其父母同期也存在超量購藥情況,父親超量800余天,母親超量700余天,三人累計開出的藥量超出常規劑量2300余天(折合約6.3年)。
經核查,牛某父母的藥品均由牛某代買。牛某本人為I型糖尿病患者,而司美格魯肽注射液的醫保支付范圍僅限成人II型糖尿病患者。目前,上海醫保部門已責令牛某退還醫保基金2.32萬元,并暫停其醫保聯網結算3個月;同時對其父母作出責令退款處理,相關涉嫌違規結算的定點醫藥機構也將依法依規處理。
而在“515禁售”后,媒體也密集報道了網紅減肥藥(如司美格魯肽、替爾泊肽等GLP-1類藥物)在網絡銷售中仍存在的“秒開處方”亂象,并質疑醫藥零售平臺及互聯網醫院的處方審核合規性。
截至目前,在中國市場同時獲批降糖和減肥適應癥的GLP-1類注射劑已有6款。
“515禁售”后,以上產品僅可以作為降糖藥物在網上銷售。
而據媒體報道,當前主流平臺采用同步調整GLP-1類藥物的確診疾病勾選欄,從“2型糖尿病、肥胖癥、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調為“2型糖尿病、高血糖合并超重”;這屬于自創非法定適應癥打擦邊球。
02、藥店負首責,平臺強監管
《指南》直擊此前行業普遍存在的“審方虛化、配送失控、展示違規”等問題。
尤其是明確了“藥店”與“平臺”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第四條規定,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遵守互聯網診療、處方管理有關要求,科學設置診療開方、處方審核、藥品銷售等流程和界面功能,以有效區分不同服務提供主體。
業內人士表示,當前藥品銷售企業入駐電商平臺后,客戶下單處方藥時,一般由平臺合作的互聯網醫院提供處方服務。此外,這一過程往往很快,或存在機器開方的嫌疑。
《指南》強化了藥店的審方責任。第二十條強制要求,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前應當開展處方審核,負責處方審核的執業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要素,確保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直接確立了 “誰賣藥、誰審方” 的核心原則,藥店是藥品銷售環節處方審核的首要責任主體。
此外,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保證處方審核質量,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需將處方審核人員的日均審方數量控制在合理范圍以內。直接斬斷屯藥利益鏈。
而冷鏈配送是當前最大的監管盲區。業內人士指出,目前多數第三方騎手未配備專業冷藏箱,藥品配送全程缺乏溫度監控,夏季高溫環境下藥品因脫冷而變質的風險極高。
《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藥店在配送環節的責任。其第二十九條規定,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通過配送方式向消費者交付藥品時,需按規定對配送人員的配送工具、配送方式及配送條件等進行檢查,確保滿足藥品儲存運輸的質量管理要求,保障藥品配送全過程的質量可控、可追溯。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藥品配送通常由平臺方負責執行,藥店既無法強制第三方騎手配備冷鏈設備,也難以對配送全程的溫度進行監控;同時,藥品脫冷后的責任劃分機制尚未明確。
對于“違規展示”來看,當前電商平臺在顯眼處展示,主要為了更吸引消費者。
《指南》第十二條規定,第三方平臺/網站(含應用程序)首頁、醫藥健康行業板塊首頁、平臺商家店鋪主頁不得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
與此同時,第十四條規定,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內頁展示處方藥產品本身相關的圖片時,可展示實物拍攝圖、包裝內容物圖、產品注冊批件圖等,圖片內容如涉及功能主治、適應癥、用法用量等信息,應當對圖片相應內容進行適當處理,以符合《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規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信息發布要求。
因此,責任方雖仍為藥店,也并非完全不能展示處方藥包裝,只是不得在任何首頁展示。而平臺方需承擔監管職責,需對全平臺違規商品頁面逐一排查并下架,工程量也十分巨大。
此外,對于第三方平臺,《指南》進一步加碼其監管責任,主要包括6項核心要求,其中4項為硬性規定,2項為鼓勵推行的治理措施。
四大硬性監管要求(平臺必須執行),包括:
配齊專業機構與人員,
通過技術手段識別并攔截AI處方、虛假處方,
承接電子處方時,須先核實提供單位資質,
嚴格審核入駐藥品零售企業資質,至少每6個月對所有入駐商家資質進行一次全面核驗。
兩項鼓勵性治理措施(平臺推薦執行) ,包括:
強化風險協同防控,鼓勵平臺間共享違法違規風險信息,形成治理合力;
鼓勵建立藥品銷售在線監測預警制度,通過飛行檢查、質量抽檢、審方抽查、用戶回訪等多種方式全流程合規管控。
監管紅線的全面收緊,正在深刻改變中國藥品零售行業的競爭格局。
03、線上紅利退,線下迎轉機
中國零售藥店行業在經歷十余年“跑馬圈地”式擴張后,在2024年迎來拐點,隨后閉店潮愈演愈烈。而此次《指南》的發布,或將直接導致新一批藥店消失。
《指南》重點強化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要求,明確所有從事線上銷售的企業均須持有線下經營許可,并在核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內合規運營。后續監管將重點抽查發貨地址與經營許可證載明地址不一致的線上商家,要求線上線下售賣產品必須統一,嚴防“偷梁換柱”的違規亂象。
打擊最大的或許是“空殼型”線上玩家,這類主體將面臨徹底清退。
隨著線上渠道的競爭優勢被系統性壓縮、合規成本不斷提升,實體藥店或迎來歷史性發展機遇,
客戶回流線下或成為趨勢。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嚴格監管將導致處方藥線上銷量明顯下降,原本流向線上的慢病、常見病用藥客戶將重新回歸實體藥店。
擁有完整實體門店、駐店執業藥師且從店內發貨的藥店,其經營模式本身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整改難度和成本相對較低。
對于中小連鎖及單體藥店而言,若合規改造成本超出承受能力,生存危機將加劇,大量中小藥店或將主動退出線上處方藥市場,僅保留基礎的線下零售業務。
對于頭部上市連鎖藥店來看,短期業績承壓、長期受益,或有望承接中小玩家退出留下的市場份額,推動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升。
總體而言,《指南》與新版《條例》的核心思想是“安全第一,嚴格管控”。未來網上購藥的流程可能會比現在稍顯繁瑣,處方藥也不再有滿減等促銷手段,但藥品安全將更有保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