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事實認定是辯護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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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處罰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司法層面需要兩種事實,主觀事實與客觀事實。客觀事實易查明,比如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虛抵稅款的事實可以查明,騙稅的目的不容易認定。吸收存款的事實容易查明,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容易查明。
主觀事實的認定,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之外,能夠直接證明的幾乎沒有。
沒有犯罪故意,肯定不成立故意犯罪。因此,司法推定應運而生。法到司法有一道鴻溝,從客觀事實到主觀事實是司法的重要工作。
司法推定屬于司法技術,有賴于參與人員才能實現,包括司法人員、被告人、辯護人等。但司法推定并非沒有規范可循,任由參與人員解釋。但又因為經世萬端而確實不容易規范。雖然存在基礎事實法定化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第四條規定的推定“明知”的五種基礎事實。
但即便是法定化的司法推定,也同樣允許反證和排除合理懷疑。比如,“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的”被推定為明知,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就不應當被推定為“明知”。所以,前述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推定故意在司法中大量存在,常見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下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司法推定,絕大多數案件都無法處理。
說到這里,不得不說判決不是真相,判決也無法追求真相。司法推定而來的主觀事實或多或少都會偏離最真實的內心活動。無論基于法定化的基礎事實還是依據常識所得出的推定,都代表大多數。但個案不一定完全契合大多數,甚至會與大多數情形相反。
這也是個案控辯的意義。
記得有一起詐騙案件,我方被告人被認定為主犯,理由是他組織發起了犯罪活動。但是,通過微信記錄發現被告人是后期加入該活動的,且只獲得一小部分收益。由此就可以確定:認定我方被告人為主犯就存在問題。雖然無法從性質上否定詐騙的犯罪故意,但否定了發起組織詐騙的認定。形象地講,我方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會自始覆蓋犯罪活動,其加入之前及活動之外的犯罪數額不應當計入其犯罪數額。
犯罪故意沒有覆蓋到的犯罪活動與被告人無關。
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要求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相吻合,包括期限吻合。推定而來的主觀事實允許反證和合理懷疑是司法推定本身的性質決定的。
主觀事實的認定是定性關鍵,比如沒有騙稅目的的不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否超過應納稅義務范圍往往是推定主觀事實的重要基礎事實。
由此可見,主觀事實與客觀事實相輔相成,互為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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