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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當前自媒體蓬勃發展,許多主播坐擁龐大粉絲群體,一條圖文、一段視頻便能輕易刷屏網絡、帶動輿論走向。手握流量話語權的同時,主播本更應堅守事實底線與法律底線。但現實中,部分自媒體主播為博取關注、炒作熱度、追逐流量,不惜惡意曲解、虛構事實,故意侵害企業名譽。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自媒體主播侵害企業名譽權糾紛案,明確了自媒體主播對其公開言論負有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進一步厘清網絡言論自由與企業名譽權保護的法律邊界。
01?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直播電商品牌的運營主體,該公司屬于某教育集團旗下。被告張某原為該教育集團下屬公司的員工,后為自媒體博主,在多個網絡自媒體平臺注冊運營個人賬號,其賬號首頁介紹自身為“前xxx(該教育集團)不太高管”。2024年7月至8月,該教育集團旗下某港股上市公司先后發布關于知名主播的離任公告、關聯交易公告及2024年財報。此后,被告在其自媒體賬號發布多篇文章和視頻,發表“政府補助系向政府收取的宣傳費”“賺取主播公司收購款”等相關言論。對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認為,被告故意捏造并散播不實信息,并持續借侵權行為帶貨牟利,導致涉案言論得到廣泛傳播,使其公司受到大量負面評價,公司名譽及商業形象嚴重受損,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損失。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某科技公司并非本案適格原告,且自身發布的涉案言論為合理推測,并非惡意解讀、虛構事實,個人表達觀點的行為不屬于侵權,相關涉案言論也并未造成原告某科技公司名譽降低,請求依法判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同時,被告張某認為,原告某科技公司發布的辟謠視頻直指其本人,侵犯其名譽權,向法院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刪除發布的辟謠視頻、發布道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失。對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公司發布的辟謠聲明系對張某等編造的謠言進行澄清,不存在侵犯其名譽權的行為,請求依法判令駁回被告全部反訴請求。
02?
法院認為
法人名譽權系民法典明確保護的人格權重要內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譽權。結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舉證質證情況,本案爭議焦點聚焦于以下方面。
原告某科技公司具有人格權請求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格權請求權隨附于人格權,不能與人格權分離而獨立存在,只能由人格權主體享有。本案中,雖然被告張某辯稱其在原告發布辟謠視頻前所發布的涉案言論未直接針對原告某科技公司,但直接指向原告運營的直播電商品牌與業務,與原告名譽密切相關。且在原告某科技公司發布辟謠視頻后,被告張某的部分言論直指原告,因此原告有權向被告張某主張侵權責任。
被告張某行為侵害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是社會對法人的商業信譽、職業道德、資信水平、經營能力、資產狀況、服務質量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評價,是法人生存、發展的社會信賴基礎,對于法人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民法典所規定的名譽權是相對的,并非絕對的,即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同樣,民事主體享有評論、批評等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在網絡平臺上發表言論,但是也應依法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在多平臺運營電商直播品牌賬號,享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社會關注度,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評論、批評、監督,但是這種言論應當基于基本的客觀事實之上且在合理限度之內。被告張某系擁有多個上萬粉絲賬號的自媒體主播,在有權通過自媒體表達自己的觀點或者意見的同時,相對于普通社會公眾,其應當對所發表的言論負有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原告某科技公司認為被告張某發布的涉案侵權言論主要圍繞“政府補助”和“股權交易款”。關于“政府補助”,原告某科技公司所屬集團旗下某港股上市公司發布的財報中對該名詞進行了解釋,且原告及其相關關聯主體曾多次公開發布聲明,表示財報公示該款項并非收取的宣傳費。關于“股權交易款”,原告某科技公司所屬集團及關聯主體、案外人曾接連發布相關公告、文章及視頻進行解釋。即便被告張某主張其從財報和相關報道中進行了合理推測,但從一般公眾認知角度而言,無法得出涉案言論相關論斷。且在被告發布涉案言論后,原告某科技公司立即發布辟謠視頻對其言論進行澄清說明。在此情況下,即使被告張某之前對交易事宜存在誤解也應當消弭,但其仍繼續發布一系列回應視頻,持續擴大不實言論的傳播。特別是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張某持續發布相關視頻、文章,并通過直播方式利用案件訴訟情況吸引流量,導致侵害后果進一步擴大,致使原告社會評價降低,企業商譽受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原告某科技公司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原告某科技公司發布的《辟謠》聲明,主要是為了澄清事實、維護真相,其行為存在正當性和合理性,主觀上并無過錯。從聲明內容來看,雖然該文提及被告張某運營的互聯網賬號,但并不存在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實、使用侮辱或誹謗言辭或是泄露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因此,原告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03?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某科技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張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4?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北京市司法實務研究專家 趙長新認為,在互聯網流量的推動下,人們的生活狀態、文化生活、經營方式也在經歷著全面革新與重塑,短視頻和網絡直播領域不斷與電商、文化等多領域深度融合。通過在互聯網上制造熱點或者聚集熱點,促使公眾關注并擴大內容傳播,進而增強與公眾的情感連接以獲得流量吸引,最終向商業目的轉化,已經成為當下電商行業成熟的經營策略。但是,在高效引流的同時,也容易滋生浮躁、偏激,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不良內容。互聯網不應淪為靠夸張賣慘乃至造謠煽動博取流量的營銷之地,更不能成為由流量主導是非判斷的最終標尺。自媒體主播相較于普通網民,粉絲數量多、賬號影響力大、言論傳播范圍廣,對社會公眾的認知引導力更強,因此對自身發表的言論也負有更為審慎的注意義務,即在發表言論前,應當對消息來源進行合理的審查核實,特別是所發言論易引起爭議時,更要對言論經互聯網傳播后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考量,盡量避免因不實內容對他人名譽造成影響。
本案中,被告作為多平臺運營、具有較大影響力的自媒體主播,明知其發布內容缺乏事實依據,仍故意捏造事實、傳播虛假信息,主觀過錯明顯,其行為已超出正當言論表達與輿論監督的合理范疇,直接導致原告公司社會評價降低、企業商譽受損,依法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自媒體從業者應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堅持內容真實、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審慎發表公開言論,自覺維護清朗健康的網絡生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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