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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代某與被告王某因借款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生效判決后,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代某在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突發疾病離世,代某子女田某A作為其繼承人向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裁判結果
經審查查明,代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僅有田某A、田某B兩名子女,其中田某B出具書面聲明明確放棄債權繼承,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依法裁定變更田某A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法官普法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屬于公民合法的財產性權益,公民去世后,該債權可作為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并不會因申請執行人的死亡而消失。繼承人有權繼承或放棄債權,放棄債權需出具明確的書面說明;部分繼承人放棄債權后,剩余未放棄的繼承人,可依法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繼續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蒲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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