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有棗沒棗打一桿”的心態,司法以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給出有力的回答,拒絕成為濫訴者的“搖錢樹”
據廣東廣播電視臺報道,2024年12月,年逾八旬的李老伯登上公交車,尚未來得及購票,便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售票員察覺異樣,約8分鐘完成了呼叫120、協助送醫等操作。然而,李老伯仍不幸離世。
家屬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萬余元,并另行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所致,與公交公司并無因果關系。售票員已在能力范圍內盡到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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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驟然辭世,家屬萬分悲痛,這本是人之常情,令人唏噓。但若將責任完全推給公交公司,要求其為老人的自身疾病買單,則未免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誠然,老人倒在了公交車上,但死亡原因并非公交運營行為所致。醫學診斷明確指向“自身健康”。也就是說,不幸只是恰好發生在公交車這個特定場所。以此追究公交公司的責任,缺乏法理支撐。
更何況,本案中的公交公司并非袖手旁觀。公交方面迅速完成呼救、送醫等動作,已盡到合理限度的救助義務。作為運輸服務機構,法律并未強制要求每輛公交車配備AED、急救藥品等設備,此類理想化的期待,不能成為追責的理由。
有人直言,這種“有棗沒棗打一桿再說”的訴訟,本質上是在轉嫁責任,甚至涉嫌濫用司法資源。
事實上,類似現象并非孤例。近年來,隨著立案登記制改革深化,訴訟門檻降低、維權成本下降,一些人開始利用訴訟作為博弈工具,濫訴現象已成為司法運行不可忽視的痛點。據澎湃新聞消息,一男子醉酒駕駛二輪電動車撞上路燈桿死亡,家屬向鎮政府索賠70余萬元,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據紅星新聞報道,14歲少年小葉與家人聚餐飲酒后,自行爬上窗臺跳樓身亡,父母起訴房屋出租人索賠68萬余元,法院同樣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這些案例揭示出一種值得警惕的心理傾向:現實中,一些人在遭遇不幸后,本能的反應不是接受,而是尋找一個“可以怪罪的對象”。這在心理學上被稱為“外歸因”模式,即將不幸的根源指向外部環境或他人,以此緩解內心的失控感和悲痛。
然而,心理學上的“可以理解”,不等于法律上的“應當支持”。家人的情感傷痛,不能繞過法理。并非所有不幸都需他人買單,也并非所有訴求都值得司法系統正襟危坐。接受生命的無常,是每個人的人生必修課。
權利有邊界,訴訟非籌碼。從近年司法實踐看,裁判者越來越注重情與法的平衡。面對“有棗沒棗打一桿”的心態,司法以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給出有力的回答,拒絕成為濫訴者的“搖錢樹”。
要看到,每個人都應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石,也是共識。公共機構只對合理可預見的風險承擔責任,而非無限兜底。那些試圖濫用訴權的人,終將被法律堅定地說“不”。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胡棲安
編輯 尹曙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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