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個職場新聞,看完直接愣住——廣州一家公司為了逼員工走,搞了個跨市調崗的操作,結果法院直接判賠50萬。這瓜吃得我手里的奶茶都不香了。
事情是這樣的。2023年,廣州某家公司給一個叫唐某的員工發了份《崗位調整通知書》,要把他從廣州調到佛山去。唐某書面回復說不行,這調動嚴重影響生活,而且也沒去新崗位報到。公司一看人沒到位,直接按"未到崗視為自愿離職"給辦了辭退。唐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果公司不滿意,雙方就鬧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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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審完,認定公司這波操作違法,判公司賠唐某經濟補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加起來一共507315.69元,也就是50.7萬多。公司上訴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直接駁回,維持原判。
法院的理由說得挺明白:用人單位調崗是有自主權的,但不是想怎么調就怎么調。得兼顧合理性、必要性,還得看對員工生活的影響。這個案子里,公司跨市調動缺乏充分理由,唐某沒同意也沒去新崗位,公司直接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判決書里還有句挺關鍵的定性:用人單位行使調崗權得以合理性為基礎,特別是涉及工作地點重大變更時,必須考量對員工生活的實質影響,不能以"經營自主"為由強行調崗,再以不到崗為由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說實話,這案子判下來,打工人群體應該都挺有共鳴的。調崗這事兒在職場上太常見了,有些公司確實會拿這個當軟刀子,逼員工自己走,省一筆賠償。但法院這次把邊界劃得很清楚——經營自主不是萬能擋箭牌,跨市這種級別的變動,員工的生活成本、家庭安排、通勤距離都是實打實的考量因素。
50萬的賠償金額也不低了,估計能讓不少想打類似算盤的公司掂量掂量。畢竟違法解除的代價,可能比正經協商離職還高得多。
這案子現在二審終審,算是塵埃落定。對于普通打工人來說,至少是個提醒:遇到不合理調崗,書面異議留好證據,該仲裁仲裁,該起訴起訴。法律對"被自愿離職"的套路,還是有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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