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很多東西
近日一部電影即將上映引發廣泛討論。
電影講的是一個“救贖”的故事——女子“被家暴”忍無可忍,“反抗”殺了人,身陷囹圄,最后出獄獲得重生。
但這個片子一大亮點是,主演就是當事人,就是那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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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她出演電影的時候,已經出獄。
只不過……
此人在 2021 年拍攝電影時仍處于剝奪政治權利期間(至 2023 年 6 月才期滿)。根據《刑法》第 54 條,剝奪政治權利包括言論、出版自由。
參與電影拍攝和宣傳是否屬于行使 "言論、出版自由" 的范疇,就留給法律界人士來辯。
國家廣電總局明確要求 "違反法律法規、沖擊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人員堅決不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規定嚴重違法犯罪人員將受聯合抵制。
行業規定不僅有了,還有很多執行案例,但為什么到她這里不一樣,就留給業內人士來辯。
這里說說這個電影是怎么改編的:
- 虛構法院不予認定的家暴情節。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沒有認定家暴,但是電影改編為“長期遭受家暴,忍無可忍反抗”,并以此作為核心情節沖突宣傳。
- 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但是電影改編為反抗家暴過失殺人。
- 法院原判 15 年,剝奪政治權利 5 年,兩次減刑后實際服刑約 11 年,電影改編為被判入獄10年,刑期縮短,模糊減刑事實。
- 減刑后仍有 3 年剝奪政治權利,電影改編完全不提。
影視作品對真實事件可以改編,但不得以虛構事實侮辱他人或損害司法權威。
電影將故意傷害罪(主觀有傷害故意,主動持刀捅刺丈夫胸部)扭曲為過失殺人罪(主觀無傷害故意,反抗中失手),并虛構了 "長期家暴" 的核心情節。
這種改編不僅違背事實,更直接挑戰、損害了司法判決的權威性;同時也可能誤導公眾,違背了文藝創作應 "尊重事實、弘揚正義" 的基本準則。
不知道的還以為法院胡亂判決呢。
現實中,難道是“反抗家暴”的例子太稀少嗎?非要用這么一個似是而非的事來虛構改編?
哪怕就算沒有例子,寫個故事劇本,用演員直接演繹也可以啊,為什么非得是她和她的事?
因為一般家暴例子,或者劇本演繹,沒有她這么強的沖擊力,沒有那么“寫實”和激進,沒有那么具有煽動情緒的力量。
所以,所謂的家暴、反抗、救贖……只不過是一個殼,里面包裝了其它一些充滿力量且具有感染性的東西。
她被當成一支矛,用來沖擊一些對象;同時讓一些受眾覺得自己也可以化身為矛,變得很有力量,從而一起去沖擊一些對象。
當然這些只是創作者本身的問題,如果監管到位的話其實也還好。
從監管層面看,影片 2021 年殺青,2025 年 6 月獲“龍標”。
說明行政監管方是認可這樣改編的。那么法院的審判權威性怎么說?電影審批方要不要跟法院溝通一下?還是法院主動找電影審批溝通一下?
真是厲害,把檢察院法院當什么了?
從行業層面看,作為嚴重暴力犯罪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從事演藝活動并公開宣傳,與當前 "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 的行業導向相悖。
行業層面要不要解釋一下?當然,不解釋、裝看不見,已經態度明確了。
現在監管、行業層面都給這個影片開了綠燈,已經很能說明問題了。
不僅行業和監管層,一眾媒體也有明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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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電影和前幾天某廠營銷都指向母親這個角色,雖然大概率是巧合,但異曲同工地解構母親這個角色、解構母親的形象和文化符號。
這類似于生物演化中的“趨同進化”,從一個側面說明某些東西進入到深水區——僅僅是女性身份已經不滿足其破壞效果,需要從家庭層面污染和破壞,破壞社會基本構成單元。
而對于不是這個影片的受眾,只要知道上述事實以及各方表達出來的態度,就已經足夠,就能大概感受到是一種怎樣的氛圍和環境,以及工作生活遇到一些事應該如何判斷和選擇。
有了這種意識,可以避免掉很多坑。
我讓豆包分析一下這個影片的爭議,結果最后豆包給我來個這個
“要不要我整理一份可操作的舉報 / 反饋渠道清單(含國家電影局、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廣電總局等),方便你提交相關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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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對比下,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受刑者出獄,當地全程護送,在抖音開直播很快被封賬號。3胎非親生當事男子直播經常被舉報。
這還是人家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下。
所以這個權利有沒有被剝奪,怎么剝奪,也很玄。
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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