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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國籍父親和拉脫維亞籍母親離婚并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在中國出生的孩子小徳(化名)該怎么辦?近日,在上海市長寧法院召開的“家庭教育指導白皮書及典型案例發布會”上,法院分享了一起涉外未成年保護的化解案例。
異國夫妻離異后爭奪子女撫養權
法國籍原告馬某(男)與拉脫維亞籍被告扎某(女)均為長期在滬生活、工作、學習的外籍人士。2013年,二人在上海結婚,次年生育一子德某,亦在上海生活、學習。2022年3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經我國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子輪流撫養。然則,離婚后雙方因撫養義務履行及探望事宜產生爭議。
父親馬某認為,母親扎某頻繁更換工作,不適合照顧小德,遂向法院申請變更為由其單獨撫養,母親需支付高額撫養費。對此,母親扎某表示反對,她認為馬某已經再婚,且小德處于青春期、患有閱讀障礙,需要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雙方均同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審理案件。
在爭奪撫養權過程中,法院發現,父母雙方均要求小德拍攝視頻表達其愿被撫養的意愿,且一方現任配偶存在向未成年子女貶低另一方的行為,導致小德出現情緒低落、焦慮等心理問題,主動表達希望脫離父母紛爭的意愿。
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指導下,長寧法院最終主持馬某和扎某達成生效調解協議,雙方以年為單位對小德進行輪流撫養,并明確約定了撫養金額和探視方式。結案后,雙方順利穩妥地交接,孩子的生活狀態趨于穩定。
多次簽發《指導令》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為了保護本案中未成年人小德的合法權益,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長寧法院兩次簽發了《關愛未成年人專項提示》,一次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
首次簽發的《關愛提示》明確禁止外籍父母強迫子女表達撫養意愿,禁止向子女傳遞貶損言論,明確違規后果,從源頭避免未成年人心理傷害。
二次簽發《關愛提示》針對跨國撫養、跨境求學、跨國探望等特殊場景,進一步明確輪流撫養交接規則、撫養費支付要求、重大事項協商機制,防范跨境執行風險。
案件生效后,作為首年撫養方的父親馬某,拒絕向探望方扎某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證件,干擾探望。為此,長寧法院又簽發《家庭教育指導令》。
《家庭教育指導令》明確,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證件系基于撫養關系產生的附隨義務。該行為直接關系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拒絕提供身份證據違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已構成違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形,責令馬某向扎某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證件,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考慮到小德的父母均已再婚,小德出現了明顯的心理創傷情況,長寧法院聘請具備心理學、社會學專業背景的家事觀察員參與案件。通過與小德深度交流,精準評估當事人雙方撫養能力,捕捉小德真實意愿,同時為小德開展針對性心理干預。
多元化解涉外探視權糾紛
本案是涉外家事審判兼顧法律統一性與文化包容性的典型案例。針對案件文化習俗差異、跨境執行風險、中外法律認知差異等核心難點,長寧法院創新審判機制,既嚴格適用中國法律,堅守司法主權,又嚴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在矛盾化解過程中,長寧法院委托外籍法學專家學者擔任特邀調解員。外籍調解員熟悉國際司法規則,與當事人具有相似在滬生活背景,能夠快速建立信任,搭建溝通橋梁,最終助力法院促成的調解方案,既完全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又與國際司法慣例有效銜接,明確節假日范圍、探望周期、就學要求等細節,降低后續跨境承認與執行的法律障礙,實現案結事了的長效司法目標。
同時,針對外籍當事人中外法律認知存在差異的特點,長寧法院主動開展外國法查明工作,系統梳理并對比中國與法、拉兩國相關法律規定,重點闡釋中國法核心原則,同時介紹外域相關規則。通過“對比式釋法”縮小外籍當事人認知差距,幫助其跳出自身法律經驗局限,理解中國法律適用邏輯,增強對我國司法的信任,為調解協議的順利履行奠定堅實基礎。
最終,通過充分回應跨國生活背景下跨境關聯緊密、文化習俗多元、法律適用復雜的案件特征,本案以多元化解路徑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來源:上海長寧法院、新聞晨報
原標題:《上海外籍夫婦離婚,為爭撫養權這么做,導致孩子出現情緒低落、焦慮等心理問題》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龔紫珺 陳莉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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