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涉及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證券資產等多項財產,如何公平分割?本文介紹一起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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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當婚姻走到盡頭,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往往成為最棘手的難題。本案中,陳女士與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雙方在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證券資產及女兒撫養權等問題上分歧較大。王媛媛律師通過梳理財產脈絡與設計調解方案,促成雙方達成協議:陳女士獲得女兒的直接撫養權,雙方名下房產出售后收益平分,共同債務各自承擔一半。
案件背景
陳女士是離婚訴訟中的女方(原告)。她與丈夫王先生因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按揭購房、共同借款、證券賬戶資產等),并爭取婚生女的撫養權。王先生同意離婚,但雙方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存在多項爭議。
- 當事人身份:離婚訴訟中的女方(原告)
- 核心矛盾:雙方同意離婚,但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與出售、婚生女的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承擔、共同借款的償還責任、以及證券賬戶資產的分割存在多項爭議
- 關鍵詞:婚前按揭房、共同借款、證券賬戶資產;婚生女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
核心難點
難點一: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與出售
案涉房產為王先生婚前按揭購買,但登記在雙方名下(共同共有),且涉及剩余按揭貸款。如何確定出售價格、分配出售所得、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本案的核心難點。
難點二:撫養權與探視權的詳細安排
雙方均同意女兒由陳女士撫養,但撫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及探視權的具體安排(包括寒暑假、春節等特殊時期的探視)需要達成詳細、可執行的協議。
難點三:多項財產與債務的厘清
雙方涉及共同向父母借款20萬元、證券賬戶資產分割、以及各自名下其他財產與債務的認定,需要逐一厘清并明確歸屬。
調解經過
王媛媛律師在調解過程中,圍繞陳女士的訴求開展工作:
關于房產出售與分配
雙方就房產出售達成一致:共同認可房產價值約某萬元,約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以不低于某萬元的價格共同出售。出售所得在扣除按揭貸款、稅費、中介費等費用后,剩余款項按50%、50%分配。若未在約定時間內出售,雙方均有權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同樣按50%、50%分配。
關于撫養權與探視權
雙方就撫養費、探視權達成詳細協議:婚生女由陳女士直接撫養;王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費,基礎教育費、醫療費各承擔一半直至年滿18周歲。探視權方面,除每周可探望一次外,還約定了寒假可連續居住10天、暑假可連續居住20天、春節假期輪流居住等具體安排。
關于財產與債務
雙方對共同借款(向父母拆借的20萬元)、證券賬戶資產(股票、基金、可用資金等)進行梳理和確認。調解協議明確:共同借款由雙方各按50%承擔;證券賬戶資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確認無其他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共同債務自行協商。
案件結果
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 婚姻關系:雙方自愿離婚。
- 子女撫養:婚生女由陳女士直接撫養;王先生自某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費,基礎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各承擔一半直至年滿18周歲。
- 探視權:王先生每周可探望一次;寒假期間可接回共同居住10天,暑假期間可接回共同居住20天;春節假期雙方輪流接回共同居住。
- 財產分割:位于成都高新區的房屋由雙方共同出售,出售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按50%、50%分配;若未在約定時間內出售,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同樣按50%、50%分配。
- 債務處理:共同向父母拆借的20萬元借款由雙方各按50%承擔;證券賬戶資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雙方確認無其他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共同債務自行協商。
- 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由雙方按比例負擔。
法也說法
關于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
對于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婚前按揭房產,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確定出售價格和分配比例。本案中“共同出售、按50%分配”的方案,是公平且可執行的常見方式。若無法協商出售,可申請法院拍賣、變賣。
關于探視權的約定
探視權的約定應盡可能具體,包括每周、寒暑假、春節等特殊時期的安排,以避免未來執行中的爭議。本案中詳細的探視權約定,為雙方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關于多項財產與債務的厘清
離婚協議中應全面梳理并明確各項財產和債務的歸屬,包括共同借款、證券資產、各自名下財產等。本案中“無其他共同財產、共同債務自行協商”的約定,有助于明確雙方責任。
關于調解
本案涉及多項財產和債務,通過調解方式結案,解決了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核心問題。
免責聲明
本文所涉案例為真實案件,各方信息均已進行化名處理。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均存在差異,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案件結果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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