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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郭先生系舅甥關系。2007 年 9 月 12 日,陳先生與原房主簽訂《協議書》,約定陳先生以 45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過戶到郭先生名下。后陳先生按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07 年 9 月 21 日,房屋登記在郭先生名下。2008 年 1 月 21 日,郭先生出具《證明》,內容為:"本人郭先生購買一號房屋,資金由大舅陳先生所出,在未還清房款之前,此房所有權仍歸大舅陳先生所有。" 房屋購買后一直由郭先生居住使用。后陳先生起訴要求郭先生協助辦理過戶。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應當從是否存在借名購房的合意、購房出資情況、房屋的實際占有使用情況、票據及產權證原件持有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本案中,雖購房款來源于陳先生,但北京當時尚未出臺限購政策,陳先生稱借名原因是工作繁忙經常不在北京,但其配偶和子女均長期居住在北京,卻借用外甥名義購房明顯不符合常理。陳先生稱購房是為了投資炒房,但郭先生出具的《證明》卻表示郭先生要原價購買房屋,與其投資目的明顯相違背。關于房屋由郭先生居住的原因,陳先生存在相互矛盾的解釋。且陳先生既未簽署書面借名材料,又將房屋交給郭先生長期居住并將產權證交由其保管,上述行為均有悖常理。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
律師勝訴心得(被告郭先生勝訴)
本案勝訴的關鍵在于法院運用了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全面審查了借名買房的合理性。借名買房通常是為了規避限購、貸款、稅費等政策,如果沒有合理的借名理由,即使有出資也難以認定借名關系。本案中,陳先生的借名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且其行為前后矛盾,法院據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這提醒我們,借名買房不僅要有出資和書面約定,還要有合理的借名理由,否則法院會根據經驗法則作出不利于主張一方的判斷。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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