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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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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吉林市昌邑區中康路下穿隧道由西向東行駛,車輛行駛至吉林大街中康路路口東時,被現場執勤交通民警當場查獲。執勤民警對王某開展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為147mg/100mL,數值遠超醉駕認定標準。
為精準固定證據,民警將王某帶至吉林市人民醫院抽取靜脈血液送檢。經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技術檢驗,王某血液樣本中檢測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高達182.59mg/100mL,屬于嚴重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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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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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存在違法前科及從重處罰情節。王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其機動車駕駛資格已被依法吊銷。本次醉酒駕駛行為發生時,王某無合法駕駛資質,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夠自愿如實供述自身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其二次醉駕、無證駕駛的從重情節及坦白從輕情節,法院最終依法對王某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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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承辦法官提醒,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均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行為。醉駕會嚴重影響駕駛人判斷力、反應力,無證駕駛意味著駕駛人不具備合法上路資質,兩類行為不僅嚴重威脅駕駛人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還會對道路上其他行人、車輛的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安全隱患,社會危害性極高。
我國司法機關對酒駕、醉駕、無證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嚴處罰的態度,絕不姑息遷就。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務必繃緊交通安全弦,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同時切勿無證駕駛、駕證不符,杜絕僥幸心理,自覺規范駕駛行為,共同維護安全、有序、文明、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 丨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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