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間,河北滄州銀行獻縣支行行長孔某旺以“銀行內(nèi)部倒貸”為名,先后從多名客戶手中借用他們的貸款資金,并承諾月息1.8分、按月結算,甚至還免除一部分客戶的銀行貸款利息。截至2018年案發(fā),多名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約1.2億元。
這些被借走的巨額資金,大部分流向了當?shù)匾粋€蒲姓家族。孔某旺的算盤是賺取利差,但當蒲家資金鏈斷裂、無力歸還時,他的“拆東補西”游戲也就此崩塌。
2020年4月,孔某旺因存在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貸款“三查”不盡職的行為,被當?shù)劂y保監(jiān)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隨后,同樣因違法發(fā)放貸款一事,該行信貸主管及5名外勤、1名會計授權員共7人被當?shù)劂y保監(jiān)通報處罰,部分人員被禁止從業(yè)。涉事支行也被處360萬元罰款。
2025年8月,河北省高院以詐騙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孔某旺無期徒刑,并責令其退賠1.2億元。不少被害人發(fā)現(xiàn),孔某旺如今名下資產(chǎn)遠不足以填補借款的窟窿。他們面臨一個現(xiàn)實困境:行長已被判刑,錢卻追不回來。當初基于行長身份信任而貸出的款項,最終該由誰來償還?
銀行行長被控三項罪名
多次借客戶貸款用于還款、購房和買車
河北滄州的韓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4年12月,他做生意想辦四十多萬貸款,時任滄州銀行獻縣支行負責人孔某旺對他說,他有辦法可以把抵押的房產(chǎn)評估高點,讓韓先生多貸點錢給銀行用,孔約定按照月息1.8分給他利息。因此,他在當年12月用自己的門市做抵押,辦理了一筆195萬元的貸款,“這筆錢,我自己用了42萬元,孔行長拿走了153萬元。”
韓先生回憶,當時,孔某旺是以個人名義給他打的欠條,想著對方的行長身份,且一切操作都是銀行工作人員在弄,他就沒有過多懷疑。2015年2月,韓先生做生意周轉需用錢,還想貸100萬,孔某旺后又讓他用兒子名下的資產(chǎn)辦理了一筆200萬貸款,“他說也是銀行用錢,多貸一點,還說這200萬貸款的利息不用我們還。我們覺得貸款還不用還利息,是個好事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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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旺給韓先生打的借條
2015年10月,程先生以自有門市在滄州銀行獻縣支行獲批200萬元,“孔某旺主動找到我們夫妻,詢問是否可以借用該200萬元額度用于銀行內(nèi)部倒貸,承諾月息2分、短期使用,無任何風險,并保證能按期歸還銀行。”基于對銀行行長身份的信任,他們同意配合,200萬貸款換回了一紙借條。
滄州銀行方面出具的任職履歷表記載,孔某旺1969年出生,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河北省滄州銀行獻縣支行信貸副行長,2015年5月任河北省滄州銀行獻縣支行行長,2017年1月20日聘任該支行副行長,至2017年5月11日解聘。多名被害人后來在陳述中提到將貸款借用的原因——“他本人是行長,覺得行長可靠保險。”
程先生回憶,貸款后,他每天都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共99.4萬元,孔行長卻未向他支付本金和利息。2017年9月21日他再無能力支付銀行利息,“還息期間,我?guī)缀趺刻於颊铱仔虚L要這筆款項,都被種種理由推脫拒絕,直到孔行長被捕。”
2018年1月18日,因涉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孔某旺被滄州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逮捕。2019年1月,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孔某旺涉詐騙罪、挪用資金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等三項罪名。據(jù)檢方指控,自2014年至2017年,孔某旺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多次借用客戶貸款或其他資金,采取“以新還舊、拆東補西”的方式用于歸還借款本息、購買房產(chǎn)和高檔車輛。案發(fā)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資金真實去向,隱匿實有資產(chǎn),共計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上億元。
因違法發(fā)放貸款一事多人被處罰
是否屬挪用公款、單位犯罪成庭辯焦點
韓先生統(tǒng)計,在向銀行貸款的395萬元中,他實際到手使用的只有162萬元,其余都轉到了孔某旺指定的賬戶中。被捕后,包括韓先生在內(nèi)的大部分受害人最關心的是,孔某旺利用職務騙取他們的上億貸款由誰來還?銀行是否需要為此負責?
滄州銀保監(jiān)分局行政處罰信息顯示,2019年12月,孔某旺所在的滄州銀行獻縣支行因貸款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貸款“三查”不嚴,被罰款50萬元;2020年4月,孔某旺(時任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行長)因存在違法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貸款“三查”不盡職的行為,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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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旺案發(fā)后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
2021年10月,同樣因違法發(fā)放貸款一事,滄州銀行獻縣支行信貸主管及5名外勤、1名會計授權員共7人被滄州銀保監(jiān)分局通報處罰,合計處滄州銀行獻縣支行360萬元罰款,相關人員被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一到五年。
天眼查APP顯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獻縣支行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是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2日在滄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56.84億元。
據(jù)與孔某旺合伙倒貸的張某后來供述,2014年8月份,他們合伙四人分別出資200萬元,共同經(jīng)營給別人還貸款,從中賺取利息。有人負責管賬,有人負責給客戶打欠條和銀行轉賬操作,其中孔某旺負責聯(lián)系需要倒貸的客戶。
而孔某旺從多名被害人拿到的上億元借款,大部分留向了一個蒲姓家族。據(jù)孔供述,他與蒲家五兄妹存在借貸關系,蒲家本金加利息應當歸還他總計1.6億元資金,因為蒲家借款不能及時歸還,其借給他們的錢都是孔高息借來的,“蒲家一天不還款,我一直都還著別人的本金和高息,就是這個原因一步步導致造成巨額虧空。”
紅星新聞記者從多名被害人獲悉,2021年,滄州中院就此事曾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孔某旺犯詐騙罪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同時,責令孔某旺退賠詐騙所得約1.25億元等。后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孔某旺的犯罪事實有的情節(jié)尚不清楚”為由,河北高院裁定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
2024年4月,滄州中院再次審理此案。包括韓先生在內(nèi)的多名被害人提出,孔某旺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孔某旺使用的資金應向滄州銀行直接退賠。滄州中院經(jīng)查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事實中,部分被害人從滄州銀行貸款后出借給孔某旺,貸款履行了審批手續(xù),該部分資金脫離銀行管控屬于銀行信貸業(yè)務范圍,因此不屬于挪用公款。
孔某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應為單位犯罪,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抵押物價值虛高,其辯護人亦提出孔不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滄州中院認為,經(jīng)查相關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系受孔某旺授意辦理,“未經(jīng)集體決策,不是出于單位意志,不屬于單位犯罪。”
滄州中院一審裁定,孔某旺犯詐騙罪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責令孔某旺退還詐騙犯罪所得1.2億元,返還給被害人,并追繳其北京密云房產(chǎn)等。
檢方對一審提起抗訴,被告也提起上訴
省高院維持一審定罪量刑,責令退還1.2億
一審宣判后,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人孔某旺不服,也提起上訴。隨后,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滄州銀行及多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出庭。
滄州檢方抗訴意見主要提出:一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對挪用公款犯罪未予認定,孔某旺在任支行行長期間,在李某某未到場情況下,安排其單位員工王、孫二人擅自為李某某開戶,并私自放貸700萬元,用于倒貸等營利活動,事后補簽不應改變挪用公款犯罪既遂的事實;二是涉案財產(chǎn)處理不當,據(jù)審計報告,孔某旺累計向蒲姓家族放款約1.6億萬元,至2017年8月蒲姓家族尚欠本金及利息約1.01億元。
被告人孔某旺上訴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其沒有實施欺騙行為,沒有非法占有故意,倒貸業(yè)務是正常業(yè)務范圍,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而不是詐騙罪;蒲姓家族是孔某旺借款全部資金的實際占有者,對方占有所借資金用于經(jīng)營,應對雙方債權債務作出處理;詐騙應認定為金融公司單位犯罪,蒲某某家族、張某等與其系共同犯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應認定為滄州銀行獻縣支行單位犯罪,孔負主要責任人刑事責任。
關于退賠問題,其中一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也提出,應扣押凍結孔在案的北京某酒店資金及租金、天津、滄州房產(chǎn)、車輛及其他財產(chǎn),喜馬拉雅基金、孔某旺對蒲姓家族享有的債權也應予追繳。
2025年8月6日,河北高院就該案正式作出宣判。關于詐騙事實,經(jīng)審理查明,孔某旺利用其擔任銀行行長的身份和地位,自2014年以來,隱瞞風險真相,以銀行用款、為他人倒貸等為由,多次借用韓某某等人銀行貸款或其他資金,采取“以新還舊、拆東補西”的方式用于歸還個人借款本息。案發(fā)后,孔某旺拒不供述資金真實去向、隱匿實有財產(chǎn),共計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約1.2億元。
關于違法發(fā)放貸款事實,經(jīng)法院查明,孔某旺自2014年至2017年,先后任滄州銀行獻縣支行主管信貸副行長、行長期間,不認真履行貸款審批職責,或者不以貸款抵押物實際價值為標準進行評估,根據(jù)貸款所需數(shù)額肆意提高抵押物價值,或者指使下屬信貸工作人員,對不具備貸款資格的借貸人發(fā)放貸款等方式,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共44筆,共計違法發(fā)放貸款金額約1.45億元。
最終,河北高院維持一審滄州中院對孔某旺的定罪量刑部分,并責令孔某旺退還詐騙犯罪所得1.2億元,返還給被害人。同時,追繳其在北京密云的房產(chǎn),處置變現(xiàn)后退賠尚未得到償還的被害人,對蒲某某賬戶中的866萬元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追繳后退賠尚未得到償還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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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終審判決文書
新債權人起訴還款被兩次駁回
被害人:已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
“我們只還我們實際用的錢,被孔行長卷走的錢該由我們來還嗎?”多名被害人向紅星新聞記者提出疑惑。實際上,在孔某旺案一審判決兩個月后,2024年7月,韓先生在內(nèi)的多名被害人曾被河北一家資產(chǎn)管理公司起訴歸還他們在滄州銀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資產(chǎn)公司起訴稱,2023年9月,滄州銀行獻縣支行已將案涉?zhèn)鶛噢D讓給中國東方資產(chǎn)管理股份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后該公司又與其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河北某資產(chǎn)管理公司已成為案涉?zhèn)鶛嗟男聜鶛嗳恕T撡Y產(chǎn)公司還稱,其有權就抵押房產(chǎn)和土地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價款優(yōu)先受償。
這意味著,韓先生抵押的房產(chǎn)和土地隨時有可能被對方收走。韓先生應訴稱,該筆貸款除自用款項外,其余的是行長孔某旺欺騙其以銀行用錢的名義簽訂,貸款資金實際并非他在使用,而是行長孔某旺支配使用,“本著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該筆貸款資金也不應該由我們受害人承擔。”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本著“先刑事后民事”原則,上述資產(chǎn)公司的訴求在兩審法院均被駁回。兩級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均提及,案涉貸款在孔某旺刑事案件中有所涉及,韓先生系受害人,該案正在二審審理當中,案涉貸款的性質尚無定論,原告起訴尚不具備起訴條件。
在多名被害人看來,孔某旺涉案財產(chǎn)的清算與退賠直接關系到他們的損失彌補。“目前,孔某旺案二審已結束,但實際上法院未確定被孔卷走的案涉貸款性質,我們也很難通過追贓來挽回損失。”目前,韓先生已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請求重審孔某旺一案,要求法院對孔的財產(chǎn)進行更詳細的清算列明,并確定案涉款項的性質及還款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蔡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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