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怎么就成了"貪官"?
2014年3月26日,黃驊市財政局原黨組書記趙恩亭,被黃驊市檢察院反貪局帶走。
沒有預兆,沒有辯解的機會。
此后的12年里,他經歷了逮捕、起訴、審判、發回重審……一個本不該出現的案子,硬生生被拖成了馬拉松。
但所有的拖延,都沒能掩蓋一個事實——
這個案子,從頭到腳,都是假的。
最近,核心證據被原始憑證打臉、法律文書被發現"時空穿越"、當年的主使者已經落馬……趙恩亭案的真相,終于紙包不住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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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離譜的事:檢察院自己編了一份"證據"
要給趙恩亭定罪,檢察院必須回答一個問題:他到底做了什么?
起訴書說——趙恩亭到城投公司任職后,終止了與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獨家指定另一家事務所承接業務,涉嫌濫用職權。
聽起來很像那么回事對吧?
但原會計師事務所——滄州驊源所,直接出具了一份正式《證明》,內容是:
城投公司成立后,不僅沒有終止合作,業務量反而增長了幾十倍。業務聯系人是城投公司的楊某某和企之友公司的李某某,跟趙恩亭及其前妻沒有任何關系。
你沒看錯。檢察院指控的"事實",被被指控對象合作方的書面證明,當面否認了。
更荒唐的是,2014年5月8日,檢察院在查不到任何問題的情況下,自己編了一份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反的《說明》,當作核心定罪證據交上去了。
用自己編的東西,證明別人有罪。
這不叫辦案,這叫陷害。
二、比偽證更可怕:法律文書在"穿越"
如果說偽證還可以說是"個別操作失誤",那案卷里的法律文書,簡直是在侮辱人的智商。
第一處:同一個人,同一時間,出現在兩個地方。
案卷顯示:3月27日19:10,趙恩亭在黃驊檢察院接受訊問;3月27日18:00,趙恩亭已在50公里外的滄州被監視居住
黃驊到滄州,開車至少一個多小時。
請問,他是怎么做到18:00在滄州躺著,19:10又在黃驊坐著的?
分身術嗎?
第二處:文書編號、簽字、簽收,一片空白。
監視居住決定書——無編號、無執行單位、無檢察長簽字、無當事人簽收。
逮捕決定書——市檢察院和縣檢察院寫的罪名不一樣,一會兒多一個字,一會兒少一個字,像是隨手涂改的草稿。
滄州市檢察院的文書,居然是由黃驊的法警代為宣告的。
這是辦案,還是過家家?
第三處:所有關鍵節點,沒有一段錄音錄像。
沒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立案和逮捕全靠"事后補填"。
一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全過程,沒有留下任何影像和文字記錄。
你信嗎?反正法律不信。
三、從根上就不該立這個案
退一萬步講,就算證據都是真的,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不該存在。
管轄是假的。
案卷說案件來源是"滄州市檢察院交辦"。但翻遍整個案卷——沒有交辦函,沒有指定管轄決定書。《刑事訴訟法》第24條寫得明明白白:上級交辦必須有書面函件,指定管轄必須依法決定。
什么都沒有,憑什么你來辦?
立案是假的。
這個案子的起因,據多方信息指向,是時任黃驊市委書記潘海瀛的直接授意。趙恩亭不愿配合某些事情,于是"先把人抓了再說"。先抓人、后找罪、再補手續——這不是司法程序,這是權力報復的標準流程。
所有證據都是"毒樹之果"。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說得很清楚: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
沒有管轄權取得的證據——排除。
違法監視居住取得的證據——排除。
偽造的證據——沒有法律效力。
排除完之后,還剩什么?
什么都不剩。
四、法律只給了一個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注意,是"應當",不是"可以"。
不是檢察院想不想的問題,是法律強制要求的問題。
對照趙恩亭案: 核心指控被原始證據推翻,沒有犯罪事實! 管轄、立案、強制措施、起訴全鏈條違法! 核心證據系偽造,全案證據依法應排除! 滄州中院已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發回重審
四個條件全部滿足,法律沒有第二條路可走。
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就這么簡單。
五、該落馬的人,已經落馬了
這場冤案背后的推手,現在已經不是秘密了。
當年指使抓人的黃驊市委書記潘海瀛,已被查處落馬。涉案的檢察長、辦案人員,也已被省市紀委追究。
制造冤案的人被抓了,被冤的人還在等一個說法。
12年,一個人最好的年華,在看守所和法庭之間反復消耗。家庭散了,名譽毀了,健康垮了。而這一切,建立在一堆假文書和一份自編的《說明》之上。
黃驊市檢察院現在面臨的選擇,其實很清楚:
要么撤回起訴,依法不起訴,糾正錯誤,挽回最后一點司法公信力。
要么繼續硬撐,把一個已經被事實和法律雙重否定的案子再拖下去,讓"將錯就錯"成為又一個司法笑話。
12年了,夠了。
趙恩亭等得起,法治等不起。請尊重事實,敬畏法律,立即撤回起訴,依法對趙恩亭作出不起訴決定。
還一個無辜者清白,還法治最后的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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