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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個問題,全國各地法院的裁判規則明確區分了商業保險的具體險種,核心裁判標準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抵扣工傷賠償,而“雇主責任險”的理賠款可以抵扣(扣減)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補償款,但不能以此完全免除工傷賠付責任。
一、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抵扣工傷保險責任
2026五一前夕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慶市人社局聯合發布的典型案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不能抵扣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內容如下:
【基本案情】
經營者白某2019年登記注冊白某食品廠,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孟某2023年2月到該食品廠工作,2023年6月,白某食品廠為孟某投保人身意外險,保險期間為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受益人為孟某,孟某于2023年8月8日在工作中受傷。2024年6月,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孟某所受傷害系工傷,孟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食品廠支付各項工傷賠償費用,白某食品廠主張已為孟某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根據該商業保險,孟某可獲得意外傷害致殘最高80,000元、意外醫療費用20,000元、意外住院補貼50元/日的保險金賠償,應以該保險金賠償抵付白某食品廠的工傷保險賠償。
【裁判結果】法院最終判決白某食品廠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人身意外險賠償不予抵扣。
【典型意義】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存在替代或包容的關系。用人單位不能成為案涉意外傷害險的受益人,無權獲得涉案意外傷害險的保險理賠款,亦無權以保險理賠款抵扣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獲賠的保險理賠款抵扣其對職工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則相當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而替代繳納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不符。故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不能抵扣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二、投保“雇主責任險”:可以抵扣/扣減法定工傷賠償
2026五一前夕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典型案例《勞動者基于用人單位購買的雇主責任險獲得的賠付款,可以抵扣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補償款項》,內容如下: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馮某入職A公司,該公司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并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20年4月29日,馮某因工受傷,經社保部門認定為工傷。2022年2月17日,社保部門向馮某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143676.11元。2021年3月3日,A公司、某保險公司與馮某達成賠付協議,馮某獲得賠付款114747.07元。2021年12月31日,馮某離職。2022年4月21日,馮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公司向馮某支付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馮某因工受傷,其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就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有權主張A公司承擔。法院認定A公司應向馮某支付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13106.67元。A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馮某基于雇主責任險獲得的賠付款114747.07元,應抵扣A公司依法應承擔的工傷補償款項,法院判決駁回馮某關于A公司支付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雇主責任保險是對工傷保險的有利補充。雇主責任險與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即勞動者的人身,受益人是勞動者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勞動者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付后,通常仍有權依法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是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既繳納工傷保險,又投保雇主責任險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先行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在工傷保險基金補償范圍外、用人單位仍應承擔有關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基于雇主責任險獲得的賠付款可以沖抵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補償款項。
五一前夕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蕪湖市總工會典型案例《外賣騎手工傷權益保障:雇主責任險不能免除工傷賠付責任》內容如下:
【基本案情】
何某在某公司從事外賣騎手工作,2024年4月19日,何某在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何某勞動功能障礙為十級。工作期間,某公司未依法為何某繳納社會保險,某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經理賠向何某支付33338.55元。后何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62383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未為何某繳納社會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相關賠償,經計算何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合計為125476.54元。但本案中某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考慮到雇主責任險系以用人單位對員工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本案中,某公司支付給何某的雇主責任險理賠款33338.55元應予以扣減。故判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工傷保險待遇92137.99元。某公司認為其已經支付雇主責任險賠付金額,無需再進行工傷待遇賠付的抗辯意見,一、二審法院均未支持。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屬于國家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雇主責任險是用人單位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用于轉嫁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性質上屬于補充保障。因此,用人單位將雇主責任險理賠金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可以在工傷賠付金額中扣除,但不得以雇主責任險完全免除工傷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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