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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重磅勝訴判例】
買拆遷安置房遇房主去世,繼承人翻臉拒過戶!法院判決:必須配合過戶!
案例導讀
很多人擔心:買了無證回遷安置房,原房主中途去世,家屬繼承房屋后不認賬、拒不配合過戶,買房錢房兩空怎么辦?
現實中大量回遷房交易周期長、辦證滯后,極易遇到房主離世、繼承人違約扯皮的情況。
本案給出權威司法答案:回遷房買賣真實有效、全款付清、長期實際入住,即便原房主去世,繼承房產的家屬必須繼續履約,無條件配合過戶!
案情回顧
2016 年,溫先生看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一號房屋),與原房主蘇阿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及補充協議。
雙方約定:蘇阿姨將名下一號回遷房,以280 萬元總價出售給溫先生。
簽約時,蘇阿姨兒子小蘇先生作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現場出具書面承諾書,明確完全同意母親賣房,自愿認可本次全部交易。
合同明確約定:房屋具備辦證條件時,房主需第一時間辦理產權,辦完產權證后一個月內,無條件配合買家完成過戶手續,違約需承擔高額賠償。
合同簽訂后,溫先生嚴格履約,分筆付清全額 280 萬購房款。蘇阿姨收款后,順利完成房屋交付,溫先生自 2016 年起一直實際占有、居住使用房屋至今,物業費、供暖費、水電費均由溫先生常年繳納。
2019 年,原房主蘇阿姨不幸去世。
多年后房屋滿足辦證條件,溫先生聯系繼承人小蘇先生配合辦證過戶,小蘇先生突然反悔,徹底拒絕配合過戶。
為了霸占房屋,小蘇先生提出多項無理理由拒絕履約:
1、聲稱自己沒簽過賣房文件,對交易不知情;
2、主張房屋是家庭共有拆遷安置房,母親無權單獨出售;
3、辯稱回遷房參照經適房管理,買家不具備購房資格、合同無效;
4、房屋已由自己繼承,屬于個人財產,無需履行母親簽訂的賣房合同。
協商無果,溫先生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協助辦證、繼承人配合過戶。
被告答辯(房主兒子)
1、案涉房屋屬于拆遷安置家庭共有房產,多名安置人口享有權益,原房主無權單獨售賣,交易無效;
2、自己簽字是被母親欺騙,僅為空白簽字,并非同意賣房;
3、房屋屬于按經適房管理的安置房,買家不具備購買資格,交易違反政策;
4、房屋現已由自己公證繼承,屬于個人財產,無義務配合過戶。
第三人開發商陳述
案涉一號房屋目前完全具備辦證條件,無上市交易限制,可正常辦理產權登記及過戶手續。
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1、交易真實自愿,合同合法有效
買賣協議、補充協議由原房主親筆簽署,繼承人單獨出具同意賣房的承諾書,是全家真實交易意愿,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
2、買家全款履約、長期合法占有房屋
溫先生已全額支付 280 萬購房款,持有完整付款憑證、收款收據,且持續多年實際居住、承擔房屋全部生活開支,交易真實落地。
3、家庭已完成房屋內部分配
本次拆遷共安置兩套房屋,二號房屋已登記在繼承人小蘇先生名下,一號房屋由母親處置出售,屬于家庭內部合法分割處置,不存在共有權屬爭議。
4、買家具備合法購房資格,房屋可正常交易
案涉安置房雖按經適房管理,但無上市交易限制,且溫先生具備合法購房資格,交易符合政策及法律規定。
5、繼承人抗辯無證據支撐
繼承人聲稱 “空白簽字、被欺騙、不知情賣房”,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6、繼承不免除履約義務
繼承人公證繼承房屋產權,同時繼承房屋對應的合同義務,不能只享受房產權利、拒絕承擔過戶履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
1、開發商三十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繼承人名下;
2、繼承人拿到房產證后三十日內,必須無條件配合買家完成房屋過戶;
核心判決邏輯
1、回遷房買賣合同,不因房主去世而失效
合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穩定,原房主離世不影響合同效力,房產繼承人必須承繼原房主的履約義務,無權單方毀約。
2、家庭內部分配有效,共有人不得事后反悔
拆遷安置多套房屋,家庭成員已實際分割房產,各自處置對應房屋,多年無爭議,事后不能以 “共有產權” 為由否定交易。
3、口頭抗辯無證據,法院不予認可
繼承人以 “不知情、被騙簽字、空白簽字” 抗辯,無實質證據佐證的,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4、按經適房管理的回遷房,滿足條件可正常交易
并非所有安置房都禁止交易,無上市限制、買家具備購房資格的,交易合法有效。
律師普法干貨
? 1、買回遷房,務必讓全部繼承人簽字確認
購買老人名下回遷房,一定要讓子女、法定繼承人簽字、出具同意售賣承諾書,從根源杜絕日后繼承反悔風險。
? 2、房主去世,繼承人必須繼續履約
繼承房產是權利與義務一并繼承,不能只繼承房子、拒絕履行賣房過戶義務。
? 3、長期實際入住、全款履約,是最強維權證據
保留多年居住繳費憑證、完整轉賬記錄、書面合同、承諾書,即便多年后產生糾紛,依然可以穩穩勝訴。
? 4、安置房不等于禁止交易
大部分回遷安置房、按經適房管理房屋,滿條件即可正常上市交易,買家無需過度擔心合同無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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