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拉華州法官維持一項城鎮憲章,允許企業投票,芬威克島鎮大約每8名“選民”中,就有1名是“非生命”實體。一名特拉華州法官裁定,允許該州一個鎮繼續在市政選舉中將企業和其他非生命實體計為合法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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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3年以來,這個位于海濱的芬威克島鎮一直允許非本地房產業主投票。2008年,該鎮修改憲章,允許在州內設立、且在鎮上擁有房產的企業和信托也可投票。
去年,特拉華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起訴該鎮,稱其投票制度稀釋了真實在世選民的投票權。特拉華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在宣布提起訴訟的聲明中說:“特拉華州注冊企業實體超過200萬個,約為該州實際人口的兩倍。在芬威克島這樣的城鎮允許企業投票的情況下,特拉華州民眾的聲音面臨被淹沒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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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周早些時候,特拉華州高等法院法官克雷格·A·卡斯尼茨駁回了這起訴訟。他認為,根據州憲法,該鎮有權采用這種不同尋常的投票方式。卡斯尼茨似乎對這起訴訟抱有一定同情。他指出,“設想由沒有面孔的大公司,甚至由‘哈爾’來控制一個小鎮,確實令人不寒而栗,也像科幻小說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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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最終裁定,“信托、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公司,在《特拉華州法典》中都被明確認定為‘人’。”在裁決作出后,特拉華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表示,正在審查法院的決定,以評估下一步行動。
芬威克島大約每8名“選民”中,就有1名是人工實體,例如非生命信托、公司等。盡管這一裁決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0年“公民聯合會案”的判決毫無關聯,但社交媒體上的許多批評者仍提到那項臭名昭著的裁決,并將其中“企業也是人”的認定,與芬威克島將企業實體人格化、納入選舉體系的做法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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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派法律倡議組織“要求正義”批評了這項裁決,該組織在其X平臺賬號上寫道:“企業不是人。它們沒有孩子在本地學校上學,不喝這里的水,犯了罪也不會被關進監獄,因此不該擁有投票權。”
卡斯尼茨的裁決可能與聯邦法律相抵觸,尤其是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該條款中的一項內容寫道:“美國應保障聯邦中每一個州都享有共和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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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迪遜寫道:“我們可以把共和國定義為這樣一種政府,或者至少可以把這一名稱賦予它:它的全部權力,無論直接還是間接,都來自廣大人民;而行使公權者,則在人民意志所及、一定任期之內,或在行為良好的條件下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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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補充說:“這種政府的根本要義在于,它必須源自社會中的廣大多數,而不是源自其中無足輕重的一小部分,或某個受偏袒的階層;否則,少數專橫的貴族通過權力委托來施行壓迫,也可以自稱共和派,并為其政府冠以共和國這一光榮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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