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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2026年5月27日第7版
生效判決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后,訴爭商標被依法宣告無效,被訴侵權人據此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執行回轉,該訴請能否獲支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近日集中審結的兩起商標侵權再審案件中給出了答案。法院指出,若訴爭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且原商標權人受讓該商標時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即使生效裁判認定構成侵權且被訴侵權人已履行完畢,在訴爭商標權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基于公平原則,法院可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要求原商標權人返還已取得的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款。
被認定侵權后提出再審
該兩案歷經民事訴訟一審、執行、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以及民事訴訟再審等多個法律程序,過程曲折,最終結果更是峰回路轉,頗具戲劇性。
凱某蓓兒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凱某公司)系一家葡萄牙企業,專注于香皂、香薰蠟燭等產品的研發與生產。該公司旗下擁有“CASTELBEL”和“PORTUSCALE”等品牌,并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申請注冊了“CASTELBEL”“PORTUSCALE”等系列商標(下稱權利商標)。經凱某公司授權,上海津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津某公司)取得上述品牌產品在中國境內的獨家經銷權。
案件第三人重慶迪某公司自2015年起陸續申請了“CASTELBEL”“PORTUSCALE”等系列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均被核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液、香皂、空氣芳香劑等商品上。2019年6月27日,重慶迪某公司將訴爭商標轉讓給黃某。而黃某在受讓訴爭商標的前后時段內,曾數次主動接觸凱某公司尋求商業合作,但最終雙方未能達成合作協議。
2020年7月,黃某以津某公司進口銷售的“CASTELBEL”等品牌的香皂、香薰等產品侵犯訴爭商標專用權為由,分兩案將津某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津某公司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訴爭商標專用權,判決津某公司每案賠償黃某4萬元。
一審判決后,津某公司與黃某均未上訴。
2021年12月17日,黃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隨后,津某公司向黃某支付了兩案的賠償款。
然而,雙方的爭議并未就此徹底了結,反而在數年后出現了反轉。
2023年4月,凱某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
2024年6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與權利商標在英文字母組成、排列順序、呼叫及含義等方面均相近。此外,訴爭商標原注冊人還先后在多個關聯性較弱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標。由此可見,訴爭商標原注冊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標的故意,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且此種不當注冊的性質并不會因爭議商標發生轉讓而有所改變。據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兩案所涉訴爭商標權無效。
隨后,津某公司就兩案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判令黃某返還已支付的賠償款項。2025年12月16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裁定,提審該兩案。
案件最終出現反轉
再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激烈辯論。
津某公司提出,無論是重慶迪某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還是黃某受讓該商標,相關行為均具有惡意。訴爭商標已被宣告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津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已不復存在,如果還維持一審判決,將對津某公司造成嚴重不公和損失。
黃某則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訴爭商標存續期間,一審法院依據當時有效的權利狀態作出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津某公司已履行一審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溯及力僅針對尚未執行的判決或未履行的合同,對已執行完畢的判決不具有追溯效力。另外,自己系善意受讓取得訴爭商標,目的是用于生產經營,且受讓后實際使用訴爭商標進行商品生產和銷售,主觀上無惡意。因此,津某公司關于返還賠償款項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再審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認定涉案訴爭商標符合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且此種不當注冊的性質并不會因訴爭商標發生轉讓而有所改變。黃某在受讓訴爭商標前后,曾主動接觸凱某公司,并提出以達成合作等條件作為將訴爭商標歸還凱某公司的前提。由此可以認定,黃某在受讓訴爭商標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凱某公司權利商標的相關情況,其受讓行為并非基于善意。黃某尋求合作未果,又以商標侵權為由將津某公司訴至法院,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已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法院對黃某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依法不予保護。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還認為,雖然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款項在訴爭商標被無效前已經執行完畢,但黃某受讓訴爭商標是為了高價轉讓牟利,轉讓不成則起訴索取賠償,主觀惡意明顯且有失誠信。若由津某公司承擔不能執行回轉的后果,客觀上會引發鼓勵非善意取得商標權、惡意訴訟的效果,不利于商標權的保護和訴訟誠信體系的建設,因此不僅撤銷一審判決,還認定黃某應將兩案中已經獲得的賠償款項返還給津某公司。
誠信底線不容逾越
兩起再審案件共同的爭議焦點是,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對一審判決是否具有追溯力,這一特殊情況正是審理此案件的關鍵。
對此,兩案的再審承辦人黃惠環法官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訴爭商標權被宣告無效后,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黃某在兩案中的侵權賠償請求因缺乏權利基礎而不成立,應予駁回。津某公司在無效宣告裁定作出前已經支付了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款項,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該無效宣告裁定對已經執行完畢的一審判決不具有追溯力。
黃惠環進一步解釋,但是,訴爭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黃某受讓訴爭商標是為了高價轉讓商標,轉讓不成功就起訴索取賠償,可見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本就不誠信。如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會使津某公司承擔不能執行回轉的不利后果,客觀上會產生鼓勵非善意取得商標權、惡意訴訟的效果,不利于商標權的保護,亦有損訴訟誠信體系的建設。因此,從公平原則出發,兩案應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由津某公司主動申請或一審法院依職權啟動執行回轉程序。
“再審判決妥善解決了已執行完畢的判決所涉商標權被宣告無效后,原被訴侵權人的利益應如何保護的問題,具有三點典型意義:一方面,防止訴爭商標持有人通過執行判決獲取不當利益,確保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著重強調誠信原則的重要地位,明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可濫用權利或惡意提起訴訟,否則將面臨不利后果;再者,該案在處理商標侵權判決的同時,對已執行款項進行了合理處理,在增強司法裁判可預測性的同時,進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黃惠環法官表示。
來源 | 中國知識產權報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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