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過了追訴時效便不再追訴。依據《刑法》第87條,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十年;十年以上的,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無權再追究刑事責任,已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不起訴。
但存在兩種例外,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一是公檢法立案偵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的,無論逃多久,抓到仍可追訴;二是被害人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機關應立案而未立案的,同樣不受時效約束。此外,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還有一種情形值得警惕——追訴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內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這意味著,只要在時效內再動手,前面的賬就被"喚醒",法律絕不給鉆空子留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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