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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解答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行政爭議兩大救濟途徑,銜接模式分為復議前置、復議選擇、復議終局三類,選擇規則嚴格:
一、銜接模式及規則
復議前置
當事人對特定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典型情形:自然資源確權決定、納稅爭議等(詳見第675問)。
復議選擇
當事人可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若已申請復議且被受理,在復議期限內不得再提起訴訟;若已起訴且法院受理,不得再申請復議
復議終局
當事人申請復議后,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
典型情形:國務院的復議決定、省級政府對自然資源權屬的復議決定
一事不再理:同一爭議,不得同時啟動復議和訴訟;
優先受理:先受理的程序優先,后受理的程序終止;
法律優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銜接模式選擇救濟途徑,不得隨意突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十六條。
三、律師觀點
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前,需精準判斷爭議類型對應的銜接模式,避免因程序選擇錯誤被駁回;
對復議前置案件,切勿直接起訴,否則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復議選擇案件中,若爭議復雜、證據不足,可優先選擇復議,借助復議機關調查取證優勢固定證據。
行政訴訟問楹庭律師,礦業權糾紛問楹庭律師、行政處罰也要問問楹庭律師,企業要清楚法律關系、類似判例和裁判規則之后再做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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