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我們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雙法雙解案例,選取3個違法場景,一次看懂:《民法典》和《檔案法》如何“聯手”追責?
01
工作群隨手發檔案?泄露個人信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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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工作人員張某因工作需要在檔案室查閱檔案時,擅自將含有他人身份信息、個人獎懲記錄的檔案拍照轉發至微信群,造成當事人個人信息外泄,引發不良影響。
屬地檔案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管檢查,要求該單位對檔案查閱利用環節加強監閱管理和檔案法治教育培訓。張某向當事人賠禮道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雙解
《檔案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檔案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普法三句半
檔案不得隨手拍,
信息泄露影響壞,
法律法規記心間
——別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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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撕毀檔案想“毀滅證據”?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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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某到檔案館查閱一份涉及自己財產糾紛檔案。發現檔案中某頁內容對自己不利,便趁工作人員不備,悄悄撕下關鍵頁面,想“毀掉”這份原始記錄。
檔案館通過監控回放和查閱登記記錄鎖定了王某的行為,并向屬地檔案主管部門舉報。
最終,王某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同時依法承擔全部檔案修復費用。
法律雙解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四十九條規定,利用檔案館的檔案,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損毀檔案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普法三句半
查檔規矩要明白,
監控拍下難抵賴,
警告罰款加修復
——劃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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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檔案上網?違規公布,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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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陳某在檔案館依規查閱部分未開放歷史檔案,僅取得摘抄、研究使用權限,并簽訂利用協議。事后,陳某未向檔案主管部門申請批準,自行將檔案原文、涉密內容整理后,通過自媒體公眾號全文發布,造成館藏檔案違規擴散。
檔案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最終,陳某被給予警告行政處罰,并刪除文章,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法律雙解
《檔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
第四十九條規定,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擅自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普法三句半
查檔權限要記牢,
自媒體上慎發稿,
違規公布必警告
——責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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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撰稿:上海市檔案局政策法規處,長寧區檔案局
編輯:耿哲
排版:施雨
上觀號作者:檔案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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