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里一句曖昧互動,可能讓部分觀眾誤以為自己和主播關系特殊,進而不斷刷禮物、沖榜。但成年人的自愿打賞,事后能否以“被騙感情”為由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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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法治在線》報道,北京的王先生平時喜歡觀看網絡直播,曾在某直播平臺累計充值打賞460萬余元,打賞對象超過1000名主播。
其中,王先生向一位名叫“小五”的女主播打賞74萬余元。
王先生稱,自己在直播間刷禮物較多時,這位女主播會點他的賬號名稱,并說要跟他“生猴子”、要陪他到老。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奇琦介紹,該主播經常進行一些帶有懲罰性質的直播內容,也會在直播中喊“家人們救救我”,如果有人打賞較多,主播便會說“我要跟他生猴子”。
正是這些直播間互動話術,讓王先生認為主播有意與其發展戀愛關系,此后,王先生還通過微信與主播保持聯系。王先生表示,自己曾向主播表達戀愛、結婚意愿,對方并未明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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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其大額打賞后,主播態度發生變化,多次拒絕見面,并表示雙方只能做普通朋友,最終還將其拉黑。
王先生認為,女主播存在虛假許諾婚戀、隱瞞住址、推脫見面等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將平臺和主播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返還74萬余元打賞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女主播并無直接要求或明確同意與王先生戀愛、結婚的話語,也沒有索要過打賞或其他財物。
法院認為,“喜歡”“愛”乃至“生猴子”等語言大量充斥于網絡空間,已非專屬于戀人的表達。
同時,王先生長期使用直播平臺并多次打賞,應當具備一定辨別能力,不應僅因主播在直播間感謝打賞的話語,就誤認為對方要與自己戀愛、結婚。
最終,法院認定女主播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對王先生要求返還打賞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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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網絡直播打賞本質上是用戶在平臺充值購買虛擬禮物,并贈送給主播,以換取表演互動、情感認同或榜單排名等體驗的網絡消費行為。
對于成年人正常、自愿進行的網絡直播打賞,屬于對主播及平臺所提供服務的對價,合法有效,消費者事后是不能反悔要求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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