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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鄭先生經人介紹認識孫某,孫某稱有關系可以低價購買東城區的回遷房。2022年,鄭先生與甲公司簽訂《委托服務協議》,委托購買回遷房,總房款581萬余元。
鄭先生先后向甲公司賬戶轉賬120萬元,向孫某個人賬戶轉賬206萬余元,合計支付326萬余元。
但甲公司和孫某始終未能辦成購房手續。鄭先生要求退款,甲公司陸續退還100萬元,尚欠226萬余元未退。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孫某共同返還款項。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先生與甲公司簽訂的《委托服務協議》及后續《解除協議書》均合法有效。
關于責任主體:合同相對方是甲公司,孫某收款屬于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應由甲公司承擔。但孫某作為股東,如存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公私賬戶混同等情形,需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退款金額:雙方簽訂的《解除協議書》已明確退款金額,甲公司應按約定退還剩余款項,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律師勝訴心得】
委托購房的風險防控:
·所謂"內部關系""低價購房"多為騙局,回遷房沒有"內部渠道";
·款項務必支付到公司對公賬戶,不要轉到個人賬戶;
·簽訂書面解除協議,明確退款金額和時間;
·發現對方違約及時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轉移財產。
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所謂"低價回遷房"99%是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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