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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2003 年,陳女士花 49.6 萬元從王女士手中買了一套回遷房。陳女士付了全款,裝修入住,這一住就是 20 年!
2023 年,小區終于可以辦房產證了。陳女士找王女士配合過戶,王女士卻不配合。
王女士的理由是:當年拆遷一共有 3 套房子,被安置人 7 個,還沒析產呢,其他被安置人有爭議,我配偶和女兒都不同意,所以辦不了。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1.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2. 陳女士已經住了 20 年,支付了全部房款
3. 其他被安置人有爭議是賣方家庭內部問題,不能對抗買方
最終法院判決:王女士先把房屋辦到自己名下,然后 30 日內配合過戶給陳女士。
【律師提醒】
住了 20 年的房子是你的:
1. ? 實際居住 20 年,法院會保護善意買方
2. ? 賣方家庭內部糾紛不能對抗善意買方
3. ? 及時起訴,拿到判決后可以強制過戶
4. ? 回遷房買賣,只要合同有效,住的時間越長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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