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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2018 年,陳先生把自己的回遷房賣給了王先生和劉先生夫婦,總價 150 萬元。
合同約定:王先生先付 100 萬元,陳先生交房;等房本下來辦理過戶時,王先生再付尾款 50 萬元。
6 年過去了,2024 年房本終于下來了。陳先生通知王先生配合過戶,但是王先生卻遲遲不露面,既不配合過戶,也不支付尾款 50 萬元。
陳先生沒辦法,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支付尾款 50 萬元,并且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1.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應該履行
2. 房本已經下來,具備過戶條件
3. 王先生不配合過戶、不付尾款已經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判決(缺席判決):王先生支付陳先生尾款 50 萬元,同時雙方互相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買方承擔。
【律師提醒】
回遷房買賣雙方都要注意:
1. 合同一定要明確約定過戶時間和尾款支付時間
2. 房本下來后及時通知對方辦理過戶
3. 對方不配合的,及時向法院起訴
4. 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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