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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大姐與陳先生系姐弟。1988年,陳先生出資1萬元購買了一號院。1991年,因陳先生要享受公房分房待遇,將一號院以原價1萬元轉讓給陳大姐,雙方簽訂《分家協議書》。
2010年,一號院拆遷,共獲得三套安置房屋。陳先生作為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同時與妻子王某某向陳大姐出具《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承諾將其中兩套房屋日后直接辦到陳大姐名下。
后可以辦理房產證時,陳先生、王某某反悔,拒絕配合過戶。陳大姐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承諾。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產權變更申請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該承諾書本質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約定——陳先生、王某某承諾由開發商向陳大姐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登記的義務。
陳先生、王某某在訴訟中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屬于違約。但該承諾書僅具有債權效力,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力。
關于《分家協議書》,因年代久遠無法鑒定真偽,但結合短信記錄等證據,能夠印證雙方確實存在房屋轉讓的約定。
【律師勝訴心得】
親屬間房屋轉讓的證據留存:
·年代久遠的協議,要結合其他證據(證人、短信、通話錄音等)綜合認定;
·《產權變更承諾書》只有債權效力,不能直接確權,只能主張違約責任;
·姐弟間短信記錄可以作為證據,對方自認的內容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務必及時辦理過戶,不要因為是親屬就拖延。
記住:親情歸親情,產權歸產權,該辦的手續一定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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