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舒圣祥稅務律師
買的是真貨,付的是真錢,只因找他人代開了發票,就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甚至面臨重刑。現實中,不少企業主因此認罪認罰,乃至傾家蕩產。
司法實踐中,此類“有貨”型虛開(即如實代開)被大量定罪,其核心依據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姚龍兵2019年9月26日發表于《人民法院報》的一篇著名文章——《論“有貨”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定性》。該文今年再度被編入《刑事審判參考》第147輯,其影響力與代表性不言而喻。
這篇文章的核心邏輯在于主張“只有在進項中繳納了增值稅的交易主體,才享有在銷項中抵扣的權利”。簡而言之,即“有繳才能抵,沒有繳稅就不可能抵稅”。
其推演的邏輯是:購貨方在買貨時為了低價不要發票,說明沒有繳稅;隨后又從第三方購買發票抵扣,本質是以套取國家增值稅款的方式降低自身成本,將交易成本轉嫁給國家,因此屬于騙取國家稅款的虛開行為。這套邏輯看似嚴絲合縫、無懈可擊,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采納,成為了打擊如實代開的利器。
然而,若回歸增值稅的法理原點與稅法基本要素,這看似邏輯自洽的論斷,卻存在著根本性的謬誤。“只有在進項中繳納了增值稅的交易主體,才享有在銷項中抵扣的權利”這句話,無論前半句還是后半句,都是錯的。
任何取得進項發票的交易主體,都不可能“在進項中繳納了增值稅”。因為作為應稅交易的買方,他們根本不是該項交易的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法》明確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很顯然,應稅交易的銷售方才是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的購買方并非納稅人,何來“在進項中繳納了增值稅”一說?
這不是咬文嚼字的文字游戲,納稅人是最關鍵的稅法要素。購買方沒有繳納增值稅,最多只是負擔了增值稅,且只是暫時負擔。只有當購買方在下一個環節成為銷售方時,才是法定的增值稅納稅人。將“負擔”等同于“繳納”,進而得出買家沒繳稅的結論,是混淆了納稅主體與負稅主體。拿賣家該交的稅,來卡買家抵扣的權利,純粹是張冠李戴。
既然購買方只是負擔了稅款,那么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購買方是否就沒有負擔增值稅,國家是否就因此吃虧了呢?我們不妨算一筆賬。
假設企業花100元購進貨物,如果開票,按13%的稅率需支付113元,其中包含增值稅13元。但這13元是購買方直接交給國家的嗎?并非如此,這13元交給了賣家,由賣家向國家申報繳納,賣家抵扣其進項后,可能一分錢都不用實際繳納。
如果不要發票,企業只支付100元,根據稅法規定,即使不開票,這100元同樣屬于含稅價,換算下來其中包含了約11.5元的增值稅。也就是說,賣家同樣有義務將這100元里的11.5元作為稅款上交國家。不管開不開票,購買方支付的錢里都包含了國家應得的增值稅。至于賣家是否隱匿收入、拒不繳納,那是賣家作為納稅人是否違法的問題,與購買方是否負擔了稅款毫無關系。
理解了這筆賬,如實代開的性質就清晰了。如果購買方按含稅價100元讓第三方如實代開發票,代開方還需向國家繳納增值稅,國家在這筆真實交易中不僅沒有少收錢,甚至可能多收了。如果按不含稅價100元代開,理論上的稅款損失也絕非13元,充其量只是13元與11.5元之間的1.5元差額。再考慮到代開方繳納的增值稅,國家的實際損失會更小,甚至根本不存在損失。購買方的騙稅目的從何談起?
進而言之,將“已經繳納稅款”作為享有抵扣權利的前提,也是對增值稅原理的誤解。增值稅只對本環節的增值部分征稅,銷項抵扣進項,并非一種只能“先繳后退”的必須順序,而是間接計算本環節增值額的一種便利方式。只要交易真實發生,購買方就實際負擔了上一個環節的增值稅,理應享有抵扣的權利。不能因為未取得發票,就剝奪其基于真實交易產生的抵扣權。
上游賣家隱匿無票收入逃稅,確實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但這屬于上游賣家的違法行為。在行政層面,稅務機關查實后只會處罰賣家,絕不可能讓買家去補繳稅款。既然在行政層面都不追究買家的補稅責任,到了更為嚴厲的刑事層面,憑什么上游賣家隱匿收入逃稅,卻要推定下游真實交易的買家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法律主體不同,責任主體不同,各擔各的責任,絕不能混為一談。
絕大多數的如實代開,既有真實的交易基礎,又沒有造成國家稅款的實質性流失,更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這與那些憑空捏造交易的“無貨虛開”有著本質區別。面對如實代開的刑事追訴,企業主不應稀里糊涂地認罪認罰,有效的辯護必須敢于打破似是而非的慣性邏輯,回歸稅法的基本常識與法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