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滎經法院
調解紓困顯溫情
以物抵債護權益
近年來,滎經法院始終堅守“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工作理念,聚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在審理一起涉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動轉變審判思路、創新解紛方式,靈活運用訴中調解、實地走訪研判等舉措,成功促成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調解協議,高效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既依法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又為經營困境企業紓困減負、留出發展喘息空間,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營商服務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滎經某商貿公司與重慶某科技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原告依約向被告供應無煙煤并完成全部交付義務。經雙方結算確認后,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尚欠貨款47萬元遲遲未予結清。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后,遂訴至滎經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貨款。
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被告企業消極應對、無人應訴。承辦法官深入研判案情獲悉,受市場大環境沖擊,被告重慶某科技公司已陷入停工停產狀態,資金鏈嚴重斷裂。若簡單機械判決,案件極易進入漫長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大概率陷入“贏了官司、拿不到錢款”的困境,不僅債權難以兌現,也會進一步加劇企業經營危機。為尋求最優解紛路徑,承辦法官主動跨域履職,先后兩次奔赴被告企業所在地重慶市實地走訪調查。從原告提供的信息中發現,該企業雖現金流枯竭,但倉庫內囤積有大量氧化鋅原礦存貨,具備一定市場變現價值。若通過盤活閑置庫存、采取以物抵債方式清償債務,既能幫助企業卸下債務包袱、緩解資金壓力,又能讓債權人以實物形式實現債權,切實規避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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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準糾紛癥結后,承辦法官精準開展調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釋法明理,詳細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買賣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明確買方按期足額支付貨款的法定義務,闡明逾期付款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后果,督促企業正視債務、積極履約。另一方面耐心向原告剖析被告當前經營現狀、破產及執行風險,引導其跳出固有回款思維,理性權衡利弊,選擇務實可行的債權清償方案。經法官多輪耐心溝通、居中協調,雙方當事人最終互諒互讓、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以倉庫內1000余噸氧化鋅原礦抵償所欠全部47萬元貨款。至此,涉企買賣合同糾紛圓滿化解,雙方握手言和、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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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該案是滎經法院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以柔性司法護航營商環境的典型縮影。法院摒棄“一判了之”的機械辦案模式,主動靠前、實地核查、精準施策,通過盤活企業閑置資產、以物抵債柔性解紛的方式,一方面切實保障債權人債權落到實處,有效防范債權懸空、執行不能問題;另一方面為困境企業減負松綁,盤活存量資產、卸下債務壓力,為企業復工復產留存生機與發展空間。同時,該案妥善平衡了市場主體雙方合法權益,恪守契約精神、彰顯司法溫度,創新了涉企債務糾紛化解路徑,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可借鑒、可推廣的實踐范本,達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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