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鐵律:“假離婚” 在法律上是 “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書生效,婚姻關系即解除 ——法律不認可 “假離婚” 的說法,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無論初衷是避稅、拿首套房資格還是其他,身份關系的解除都是不可逆的。
這一規則直接決定了房產判定的前提:離婚后以一方名義購房,形式上屬于 “個人財產”,但最終歸屬需穿透審查兩大核心:① 購房款是否為原夫妻共同財產;② 雙方是否有關于房產歸屬的真實約定。
二、典型案例:兩種結局,看清歸屬關鍵
案例 1:無真實約定,“補償款” 變個人財產
上海小剛與小敏為買學區房 “假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小剛支付小敏 300 萬元 “補償款”,小敏用該筆錢(實際轉賬 294 萬)購房。事后小敏拒絕復婚,主張 300 萬是離婚補償款,房產是個人財產。法院查明,雙方聊天記錄、錄音均證明離婚是為購房,財產分割約定并非真實意愿,最終判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無效,房產仍需作為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關鍵啟示:購房款源自原共同財產,且能證明 “假離婚” 意圖,房產不必然是登記方個人財產。
案例 2:有書面約定,共同出資仍屬共同財產
王某與林某為避稅 “假離婚”,離婚前簽訂《說明》明確 “離婚是為賣房,財產不分割”,離婚當日又簽《協議書》約定新購房產為共同財產。后王某拒絕復婚并主張房產歸個人,法院結合兩份書面約定與購房款來源(原共同房產售房款),認定新購房產為共同財產,需依法分割。
關鍵啟示:書面約定是證明真實意愿的核心證據,可推翻 “登記方個人所有” 的形式認定。
三、房產歸屬判定:3 種情形分清楚
算個人財產的情形
離婚后用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房,且無任何書面約定,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個人財產。例如:離婚后用婚前存款買房,與原配偶無資金往來,也未約定共有,此時房產歸個人。
算共同財產的情形
用原夫妻共同財產購房(如變賣婚內房產的房款、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 “補償款” 實為共同財產);
雙方有書面約定(如《說明》《補充協議》)明確房產為共同所有;
離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還貸,形成事實上的共有關系。
特殊風險:假戲真做無證據
若無任何書面約定,僅口頭達成 “假離婚” 共識,購房款又由登記方名義支付(如轉賬記錄顯示為 “贈與”“補償”),一旦對方拒絕復婚,主張房產為個人財產,無證據方可能面臨 “人財兩空”。
四、法律紅線與避坑指南
紅線不可碰:偽造離婚證買房可能構成詐騙,面臨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責任;規避政策的 “假離婚” 協議,若損害國家利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3 個避坑要點
務必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明確 “假離婚” 目的、購房款來源、房產實際歸屬、復婚時間,雙方簽字按手印并留存;
保留完整資金證據:轉賬時備注 “購房款(共同出資)”,留存銀行流水、購房合同、還貸記錄等;
警惕 “凈身出戶” 約定:離婚協議中若約定一方放棄所有財產,需在補充協議中說明是 “為規避政策的虛假約定”,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真實贈與。
五、“假離婚” 買房,風險遠大于收益
法律只認 “登記效力”,不認 “口頭約定”。從上海案例的 “協議無效” 到北京案例的 “共同分割”,都證明房產歸屬的核心是 “資金來源 + 真實約定”。但 “假離婚” 本質是對婚姻的透支,一旦對方變卦,即便能通過訴訟爭奪財產,也需付出時間、精力成本,甚至影響家庭關系。與其冒險規避政策,不如依法合規購房,守住婚姻與財產的雙重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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