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咚咚咚——”凌晨一點,家住15樓的李阿姨被一陣急促的敲門聲、行李箱滾輪聲和陌生男女的說笑聲驚醒,斷斷續續擾得人無法安睡。
第二天一早,李阿姨攔住趙先生:“小趙啊,你這房子天天半夜有陌生人進出,吵得我們睡不好,連孩子上學都受影響!”李阿姨語氣里滿是無奈和氣憤。
![]()
趙先生卻一臉無所謂,攤手說道:“李阿姨,我這是把房子改成網約房了,能多賺點額外收入。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想租給誰就租給誰,又沒犯法,您就別多管了。”
![]()
日常生活中,這樣的鄰里矛盾并不少見。隨著網約房、民宿業態興起,不少房主想把閑置住宅改成網約房增收,卻忽略了鄰居的居住感受。很多房主都抱著“我的房子我做主”的想法,隨心所欲處置房產,但房主真的能擅自將住宅變成網約房嗎?鄰居面對擾民行為,真的只能默默忍受?
今天,我們就結合真實案例,為大家普法答疑。
![]()
真實案例
家住浙江寧波的小張,將自己購置的閑置住宅通過多個網絡平臺發布房源,以短租、日租的形式對外經營網約房,房客通過平臺下單后自助入住、退房,全程無需與小張見面。此舉很快引發同樓鄰居不滿,人員頻繁出入、深夜噪音擾民等問題,讓鄰居們苦不堪言。多次與小張溝通協商無果后,鄰居們聯合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停止網約房經營、恢復房屋住宅用途。庭審中,小張辯稱,自己只是正常出租房屋,并未改變房屋的住宅性質,不需要經過其他業主同意。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經營的網約房,面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有償住宿服務,按日計費且配套清潔等服務,與普通長期出租房“承租人固定、影響范圍小”的特點有本質區別,實質是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屬于典型的“住改商”行為。最終,法院歷經一審、二審,終審判決小張停止對該房屋的經營性使用,恢復其住宅原有用途。
![]()
檢察官普法
![]()
很多房主都有這樣的誤區:“出租房子是我的權利,不用鄰居同意”,但這一認知并不全面——普通出租房和網約房,法律要求完全不同!兩個關鍵要點一定要記牢:
一是網約房≠普通出租房,屬于“經營性用房”。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長期居住,租期較長、人員穩定、對鄰居的影響較小;而“網約房”面向不特定公眾,人員流動頻繁、按日計費并提供清潔、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務,屬于經營性住宿活動,實質改變房屋用途,構成“住改商”。
二是“利害關系業主一致同意”是硬性要求,而非“多數同意”。房主若想把住宅改成網約房,不光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小區管理規約,還必須經過所有受影響鄰居(即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哪怕只有一戶鄰居明確反對,房主也不能擅自經營;即便沒有鄰居投訴,擅自將住宅改為網約房也屬于違法行為。
![]()
網約房業態的健康發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和鄰里權益的邊界。房屋所有權人在利用房產獲取經濟利益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和小區管理規約,充分尊重相鄰業主的居住安寧權。如果身邊有人違法經營“網約房”,影響了自身正常生活,作為鄰居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街道、住建、公安等部門反映,維護自身及其他業主權益。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9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確需要變更的,除遵守相關規定之外,必須經過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
來源:三原檢察
長按掃描關注我們
今日頭條
傳遞司法聲音,凝聚法治能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