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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鄭州的丁女士求助@小莉幫忙 。她為了給孩子陪讀,租下一套房子,可期間她又懷孕了!房東發現后不讓她在家中坐月子,要么去月子中心,要么立刻搬走。
丁女士稱,這套房子是她2024年租下的,當時簽了3年的租賃合同,每個月租金1800元。入住后一家人一直按時交租,和房東也沒什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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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房東上門幫忙修鎖時,發現丁女士已經懷孕。沒過多久,房東就找到丁女士,明確表示不能讓她在這套房子里坐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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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說這是他們老家的習俗,'借死不借生',在別人家坐月子會給房東帶來不好的運氣。可是簽合同的時候沒有說過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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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女士稱,對于房東提出的習俗,她表示理解和尊重,于是一個人挺著大肚子又重新找房子,可讓她萬萬沒想到的是,房東不僅不肯退還剩余的房租,連押金也打算扣下,這讓她實在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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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房東回應:你懷孕的時候,你可以提前說,咱們溝通有誤。我們沒有權利讓別人不生小孩,你說要在我們房子里坐月子,我們說不行。借死不借生,中間你也沒有明確說你不租,我們房子閑置會有一個月空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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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因為他不讓我坐月子才被迫搬走的,怎么反而成了我違約?你媳婦說要么讓我住月子中心,要么找到房子就搬走。是他提出的主張。"丁女士越想越委屈。
房東還表示,不是不退錢,一是沒有提前通知,二是合同簽的3年,現在住了不到2年,產生了違約,要扣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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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明確表示:我國法律上并沒有任何關于禁止在出租房屋內坐月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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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租賃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禁止在房屋內坐月子",房東就無權以此為由要求租客提前搬走。如果房東強行要求租客搬走,屬于房東單方面違約,租客不僅有權要求房東退還剩余房租和押金,還可以要求房東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至于房東提到的"借死不借生"的民間習俗,律師表示,習俗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不能作為解除租賃合同的合法依據。
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孟莉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客在按時足額支付租金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對租賃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生育子女、坐月子屬于正常的生活范疇,并未超出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房東以“未提前告知”為由扣押金的行為同樣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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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AI生成
馮孟莉進一步強調,“禁租客坐月子”的條款,本質上是對女性生育權的限制和歧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的法定原則,類似限制性、歧視性約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如果租客已經按照房東要求搬離,房東不僅應當全額退還押金,還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租客可以通過向當地住建部門投訴、申請人民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起糾紛不僅涉及法律問題,更折射出民間風俗與現代法治之間的沖突。華中師范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梅志罡從社會學角度分析了這一現象,他指出,“租的房不能坐月子”是目前存在的民間禁忌,有些人的傳統觀念中認為生育會帶來“晦氣”。這種觀念在部分地區尤其是一些農村地區仍然根深蒂固,但在現代社會,其合理性無法考證。
梅志罡認為,我們應當尊重合理的民間風俗,但風俗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更不能成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借口。生育是人類繁衍的基本權利,將女性生育視為“不吉利”的事情,本質上是一種落后的性別歧視觀念。隨著社會的進步,這種觀念正在逐漸被摒棄,但仍有部分房東將其作為租房的“潛規則”,事先不告知,事后以此為由刁難。這起事件暴露出當前租房市場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信息不對稱和隱性條款泛濫。很多房東不會在簽訂合同時主動告知這類禁忌,等到租客懷孕后才突然提出要求,讓租客陷入被動,尤其是對于第一次租房的年輕人來說,根本想不到會有這樣的“規矩”。
梅志罡呼吁全社會摒棄落后的封建觀念,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生育是一件神圣而偉大的事情,應當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關愛。相關部門可以加強對租房市場的監管,規范租賃合同文本,明確禁止含有性別歧視、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等內容的條款。同時,可以通過宣傳教育,引導樹立正確觀念,尊重廣大租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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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房東,你會怎么做?
來源:小莉幫忙、央廣網
編輯 | 劉 慶
責編 | 曾義峻
審核 | 譚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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